的做法建立的,也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八、请举例说明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为例,假设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2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从授予日起的三年时间内,共有45名职员离开A公司。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5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
(一) 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1、A公司在三年间共确认管理费用232500元(155×15×100),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在授予日,企业并不进行账务处理,当然也不必进行税务处理。在会计层面,企业需要采用股票期权的定价模型确定期权的公允价值,这个模型俺基本不懂。实际工作中可以借助外力确定,本案例确定授予日期权公允价值为15,基于此确定的股权激励形成的薪酬成本为100*155*15=232500元。企业不是在行权日一次性确认全部薪酬成本,而是在等待期内分摊,这个分摊主要是采用直线法,但在实际核算时需要对员工的离职率进行合理估计并考虑其变动。在本案例中,事先隐含着一个假设,就是每年年末都不需要对离职率进行修正,都是预计会有45人离职。因此等待期内的每年确认的薪酬成本费用时一致的,都是77500元。
2、在等待期三年内,每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77500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7500
前已述及,本案例假设员工的离职率不会发生变动。如果在第一年年末,公司预计会有20%的员工离职。则第一年确认的期权薪酬成本为200*(1-20%)*100*15*1/3=80000元;第二年年底,企业预计会有15%的离职率,确认成本200*(1-15%)*100*15*2/3-80000=9000元。第三年末等待期满之前时不出所料,恰好有45人离职。第三年确认的成本155*100*15-170000=232500元。 3、职工行权时,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2500 贷:股本 15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79000
前已述及,实际行权日,股票公允价值是10元,大家都选择行权。企业收到员工的认股款155*100*4=62000元。原已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232500元,合计294500元全部转化为股本(面值1元)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从上市公司辽宁成大的实践来看,这部分资本溢价如果在日后用于增资,地税机关认可其自然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必须注意,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是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即:(10-4)×155×100=93000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3000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基本都是采用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税法并不认可在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期权薪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中,等待期内确认的会计费用需要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全额做纳税调增,税法只是等到实际“行权”也就是“支付年度”确认期权薪酬成本在税前扣除,在本案例中155*100*6=93000是税法认可的行权年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期权薪酬成本。由于18号公告认可该项费用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税前扣除指标的基数。税法上认可的费用不是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而是实际行权日股票公允价值扣除职工支付对价后的部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权年度,会计处理时并不确认行权日的薪酬成本费用,或者说,行权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当期损益,但由于税法允许在行权年度扣除工资薪金,因此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做纳税调减处理。千万不要这样认为,说既然您在会计上不确认费用,那么我税法就认为你放弃了该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权利,我也不予认可。这就是荒唐至极了,可惜这样的荒唐事情居然一直在发生。
由于实际行权时,激励对象自然人有个税义务,因此还需确定其个税税款。假设每人在行权日取得股票后都不卖出,由于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每人单独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0-4)*100=600元,个税为(600/12-0)*3%*12=18元。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从这些激励对象个人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工资的个税单独计算)。查阅上市公司有关材料,还没有查到由上市公司垫付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实际产生的个税确实是由公司承担的,相关税款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可以结合总局2011年28号公告的思路去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