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维修; 6、由于乙方原因只是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第十三条 若因甲方原基础建筑不达标或不规范(如漏水、开裂、墙体
不平和水电路等问题)致使乙方的装修质量受损,乙方则有权不负责维修及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垃圾的处理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约定均应签订文字协议,所有口头承诺无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为甲方施工的项目内容以报价单上文字说明的项目为准,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单内容为准,工程量按工程实际发生的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贵重物品双方须签署清单),施工期间若因乙方造成甲方物品损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八条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主要原料、设备,应在报价单中注明质量标准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实际进料如与报价单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 本工程由甲方负责采购的原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时供应到现场。若因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凡由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情况,材料发生质量问题,返工费用、材料运费、退货费用、换货费用,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生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字变更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为保证工程廷议管理和保护甲方利益,乙方严禁施工工人与任何人(包括甲方)私下商定变更或进行其他私下交易。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甲方应与乙方的工程代表联系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定后,甲方减项超过合同总金额10%以上部分(不含10%),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变更部分10%的变更损失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无权移动改造暖气。煤气气管道。
甲方若需改动上述部分的,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乙方签订“施工责任保证书”,且改造验收后,乙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其它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若因第三人对该施工现场所行驶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干涉乙方施工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附则
1、 合同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合同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合同附件:未尽事宜,变更增加合同与原合同同时生效 。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