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油品购销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油品的采购管理
(一)各级销售企业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合同内按标准注明对油品的质量要求,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油品质量合格证》,明确责任。
(二) 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三)整装油品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包装。规范的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四)各级销售企业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须按规定印制桶面标识。 第二十五条 油品的销售管理
(一)各级销售企业出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各级销售企业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三)各级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的质量管理员,必须在每季度末将不同批号的相同油品进行汇总,根据“发旧存新、优质后用”的原则编制下季度《整装油品发货顺序计划表》(格式自定),并督促按顺序发油,减少库存批次。
(四)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作协议销售,必要时作定向协议销售。
第二十六条 油品的储存管理 (一)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
1、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同的润滑油原则上不能混装。
2、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3、对管线余油的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油品的质量。
4、润滑油储罐禁止垫水;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储罐禁止垫水,同时油罐呼吸阀应加装干燥器;其他轻油储罐因底板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确需垫水时,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其外观质量。
(二)整装油品
1、必须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的清晰、完整。
2、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禁止长期露天雨淋暴晒,特别是桶装汽油,禁止在露天暴晒。
3、对不同品种、牌号的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需暂时露天存放的,要拧紧桶盖。油桶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单口向上、大小口平行并加盖蓬布。
4、油品保管负责人,必须经常组织检查露天储存桶装油品底部样的外观质量(原封口除外),发现有水杂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油品入库检验
第二十七条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要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它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等,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安排专人逐车(舱)检查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情况。对桶装油品要抽查,确认是否存在污染,并及时填写《油品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二十八条 质检机构必须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取样检验。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整装油品的检验应在接收当天取样,四天内完成。油样保存期限,轻质油品45天,其它油样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
1、车用无铅汽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2、煤油:馏程、闭口闪点、色度。
3、轻柴油: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或凝点)、色度、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4、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5、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电器用油:粘度、闭口闪点、倾点(或凝点)、水溶性酸或碱。 7、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8、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9、其它油品根据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第三十条 整装油、脂按B级检验验收。
第三十一条 进口油品、无质量保证协议的代中转油品及自采油品,按B级检验验收(无辛烷值检验报告的汽油,增测辛烷值)。必要时,省级公司的质检机构作A级检验。
第三十二条 各加油站、石油商店等网点从本省系统内调入的油品,按本办法第九章“加油站油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油品周期检验
第三十三条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一)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三个月,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六个月(原封口包装油品首次周检期为六个月,库、棚条件储存的整装油品,第二周检期为两年,第三周检期间隔一年)。
(二)油品周检,散油以罐为单位、整油以批为单位。
(三)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他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5天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油品周检项目
(一)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测,其他油品按B级规定项目检验,并封样留存。
(二)整装油品由各油库质检室负责周检,有质量疑问可送省级质检机构检验。省级质检机构以地市级质量管理机构提供的《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报告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为参考,以供货厂家为单位组织抽检,按A级规定项目检验。
(三)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每天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第八章 油品出库检验
第三十五条 出库油品应附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验报告》(零星用户除外)。 第三十六条 油品出库前,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必须按规定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三十七条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一)各油库的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1、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2、其他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3、油品储存不动罐二十天以上。 (二)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1、车用无铅汽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馏程(调合汽油不动罐二十天以上,增测实际胶质)。
2、煤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3、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