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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 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限内。 法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十一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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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四条 起诉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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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 第五十八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支付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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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 第六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 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四)指使、贿买、胁迫他人的; 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 (五)隐藏、转移、变卖、毁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 (七)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精品文档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