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销售人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兑奖管理
第六十六条省中心依据彩票游戏规则和我省彩票销售实际,制定销售场所兑奖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省中心制定的兑奖管理规定进行兑奖。不得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 第六十八条电脑型彩票一等奖及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中心兑奖;游戏浮动奖及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以下,2万元以上的,在市中心兑奖;固定奖和单张彩票奖金在2万元(含)以下的,在销售场所兑奖。
纸质即开型彩票单张中奖奖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中心兑奖;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以下,1万元以上的,在市中心兑奖;单张彩票奖金在1万元(含)以下的,在销售场所兑奖。
第六十九条超出销售场所兑奖额度的,销售人员应当告知中奖者具体兑奖方法和兑奖地址。
第七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凭中奖彩票兑奖,不得无票兑奖。
第七十一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七十二条电脑型福利彩票兑奖期限为开奖次日起60日内。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最后兑奖期为该批次游戏宣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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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终结后的60日内。
第七十三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彩票游戏规则、系统兑奖验证数据,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
第七十四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七十五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漏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
第七十六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发现兑奖异常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省、市中心报告,并协助省、市中心解决问题。
第七十七条对已兑奖彩票,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进行标识并严格保管。已兑奖彩票应保存60日,保存期过后可自行销毁处理。
第七十八条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保存不当,导致已兑奖彩票流失,造成经济损失和引起纠纷的,由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赔偿和解决。
第七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人员有权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理由:
(一)彩票超过兑奖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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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三)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或兑奖符号不全、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第八十条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或因销售人员保管不当、未按规定销售等原因造成的,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八十一条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应当及时上缴市中心,由市中心负责处理。若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没有及时上缴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承担。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八十二条代销者应当加强销售场所的资金管理,及时缴纳福利彩票销售款,确保彩票销售资金安全。
第八十三条福利彩票销售实行预缴款制度,代销者应根据销售情况预先向省中心制定的销售账户预存资金用于彩票销售。
第八十四条代销者应当准备一定现金用于兑奖,已兑奖金额自动增加销售额度。
第八十五条代销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省中心交纳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押金。
第八十六条福利彩票代销费实行销售专用设备内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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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按代销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第八十七条代销合同终止,代销者交回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等并结清相关款项后,省中心退还代销者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押金(不计利息)。
第八十八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对于大额投注资金要及时向市中心报告,由市中心及时处理。
第六章专用设备管理
第八十九条省中心为销售场所配置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属国家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九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规范使用、维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彩票销售专用设备的用途;
(二)拆卸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或更换专用设备零部件; (三)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 (四)擅自外接设备。
第九十一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爱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十二条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丢失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向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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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九十三条市中心接到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十四条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的,由代销者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九十五条代销合同终止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将彩票销售专用设备退还省中心。
第九十六条代销者可为彩票销售专用设备购买相关财产保险。
第七章附 则
第九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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