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代销者应当按照代销合同许可的彩票品种及游戏销售彩票,不得销售异地、境外或者其他未经许可的彩票及游戏。
第四十三条代销者不得销售非法彩票,不得参与“有偿缩水”等非法活动。
第四十四条代销者应当按照省中心规定的时间销售福利彩票。有快开游戏销售场所营业时间为9:00-22:00,无快开销售场所营业时间为9:00-20:00。因故不能正常销售的,应当及时向市中心请假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五条代销者应当亲自参与福利彩票销售,并按照规定和要求,为销售场所配备适量经过市中心培训合格的销售人员。
第四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 年龄在18-55周岁;
(三) 热爱福利彩票事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第四十七条代销者聘用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销售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代销者更换销售人员,应当在市中心重新登记和培训,不得私自上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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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代销者应当对其聘用的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对销售人员在销售福利彩票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负责。
第五十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省、市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十一条代销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执业素质。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应坚持热情服务,做到“五个一”,即“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句祝福”。
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时,应当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当唱收唱付。
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销售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应当将彩票先进行扫描操作,再出售给彩票购买者。
第五十五条不完整打印票是指因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故障、热敏纸瑕疵、通讯线路不稳定等情况造成的,票面残缺或者信息缺失、异常的彩票。不完整打印票为无效彩票,不能兑奖。
注销票是指对已经扣款成功的不完整打印票和投注操作错误的正常彩票进行作废处理的彩票。
第五十六条销售人员对于不完整彩票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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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回不完整彩票;
(二) 给彩票购买者重新打印彩票; (三) 向市中心报告;
(四)市中心对销售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查找原因。 第五十七条销售人员申请对彩票进行注销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销售人员持彩票到市中心申请;
(二) 市中心收回彩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和
原因,向省中心申请注销;
(三) 省中心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处理, (四) 退回销售款至销售账户。
第五十八条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时发现票面异常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中心,市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游戏规则、兑奖办法、派奖公告等信息。
第六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应当提醒购彩者阅读购票须知,引导购彩者理性购买彩票。
第六十一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要严格执行大额投注劝阻报告制度。对于一次投注一万元以上的购彩者要及时劝阻,并向市中心报告,由市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禁止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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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 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付奖金; (四)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五) 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第六十三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兑奖区或保安区刮开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 (二)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
(三)超出省中心规定的范围、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四)销售未经省中心许可的其他彩票; (五)变更或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 (六)私下转让销售场所或者私自设立分销场所; (七)转让、转借、出租代销证; (八)向中奖者吃拿卡要,索要好处费; (九)销售非法彩票;
(十)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
第六十四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省、市中心将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停机整改,直至撤销销售场所,终止销售协议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省、市中心对优秀的代销者或销售人员,以及对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代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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