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福利彩票销售,加强对福利彩票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管理,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彩票销售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销售场所是指除中国福利彩票视频型彩票销售厅外,销售电脑型福利彩票和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制定全省销售场所的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授权市级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所辖区域内销售场所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市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销售场所进行处罚。
第四条市级福彩机构销售(以下简称市中心)在省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场所的设立、形象建设、日常管理、营销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全省销售场所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规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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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则进行。
第六条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全省销售场所分为旗舰店、专营店和兼营店等,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陕西省区域内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建设、管理及销售场所人员、销售、兑奖、资金和专用设备管理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设立、迁址和撤销
第八条销售场所设立的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人口数量、市场需求、便利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销售场所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中、小学校200米以上。
(二)原则上应位于建筑物一层,非临时建筑或政府拆迁范围的建筑。申办人对销售场所拥有所有权或2年以上的租赁权。
(三)专营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兼营店彩票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平方米;旗舰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第十条销售场所申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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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销售场所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中心向社会发布相关征召信息; (二)申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中心组织考察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市中心将申请资料上报省中心审批; (五)获批申请者根据省中心规定建设销售场所; (六)销售场所建设验收合格,市中心代表省中心与获批申请者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
第十二条销售场所审批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福彩机构根据福利彩票发展整体规划和市场情况,在拟设销售场所的区域,或当地媒体、网站发布拟设站点的位置、数量、申办条件及报名方式、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征召销售场所承办人。
(二)规范透明原则
福彩机构在征召销售场所承办人时,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二)从优选拔原则
福彩机构对所有报名的承办人,根据各自的申办条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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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拔确定承办人。
(三)兼顾公益原则
征召销售场所承办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对于下岗职工、低保家庭,以及具备完全销售能力的残疾人士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代销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签订。新销售场所若当年10月后设立,则首次代销合同有效期可延长至次年底。
第十四条销售场所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月进行。年审合格后方可续签下年度代销合同。
第十五条销售场所的形象建设与设施配置应当符合省中心制定的基本标准。
旗舰店和专营店建设参照《陕西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示范店建设方案》执行。兼营店建设参照《陕西省福利彩票兼营投注站建设方案》执行。
实际建设中,代销者根据建设自身情况,建设标准可适当高于建设方案中的要求,但不得低于基本标准。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门头及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中国福利彩票标识、标牌。
第十七条福利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销售场所应当设置公益栏,宣传和展示福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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