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扩大再生产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3)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不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但有相关政府部门明确规定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4)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必须要作为不征税收入确认,不得计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但如果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如改变资金用途或未单独核算的,应确认为应税收入。
(5)对企业收到的政府奖励款,首先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再根据相关文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两类手续费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上述两类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为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同时也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减免税的范畴。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其他免税收入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等。
注意:
(1)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5行填列反映。
(2)国债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计算及免税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相关条款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②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不得享受免税优惠。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是指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③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虽未实际兑付国债利息,但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企业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获得兑付的国债利息,仅是持有期间所对应的国债利息能作为免税
收入,其余的国债利息已在卖家做为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
(3)股息、红利收入
①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②企业转让股票、股权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与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严格区分,转让所得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时间。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④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优惠。但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在我国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此处所说的境外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在按照《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此项有关规定执行。也即境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目前仅明确认定后的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的孳生的利息收入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理财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不是以直接投资方式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收到的分红不可以免税。
②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免税,企业因转让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得免税。
③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在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投资者在购入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已经宣告分派的红利等收入,买家在实际收到时不应作为投资收益,更不能就此部分红利享受免税优惠。
(四)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1、视同销售的情况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前提条件为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包括(一)用于市场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