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经济诉讼

2026/1/26 17:36:21

法律事实和诉讼标的均在我国境内的

? 国内经济诉讼的管辖有五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纵向分工。 ?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横向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

?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及

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能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行使

?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而是对案件的移送。

?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 (5)转移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转移管辖不同于移送管辖。

2、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

? 涉外经济诉讼是指我国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当事人间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的经

? 涉外经济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有:

? (1)关于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 (2)关于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 ? (3)关于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 ? (4)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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