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接受老师的教育管理,对老师的教育硬顶或软抗的; (四)横蛮不讲道理,首先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学校花卉、树木、公共设施的; (七)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八)为他人放哨偷窃、销赃、窝藏或者分得赃款、脏物的; (九)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 (十)进营业性舞厅跳舞的; (十一)玩电子游戏机三次的; (十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三)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条各款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累计旷课五天的;
(二)不接受老师教育,侮辱谩骂老师的; (三)结伙斗殴,参与打群架的;
(四)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五)把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带进学校、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偷摸公、私财物的; (六)侮辱他人或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七)受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条各款的; (八)带凶器入校的;
(九)拾物不交据为已有的;
(十)翻越围墙和翻窗入室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累计旷课七天的; (二)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三)同学间发生矛盾、不寻求正确途径解决,而邀集社会不良分子进校或校外斗殴的;
(四)受记过处分后重犯第九、十、十一 条各款的;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累计旷课七天以上的;
(二)携带凶器、结伙斗殴、寻衅闹事情节较轻的;
(三)侮辱女生,或者进行流氓活动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的;
(五)受记大过处分后重犯九、十、十一、十二条中任一一款的; 第十四条:劝其退学处分。
(一)累计旷课50分,予以退学;
(二)离校出走情节严重的;私自下河游泳的;
(三)携带凶器,结伙斗殴、寻衅闹事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后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中的任一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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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违反《中学生手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道德品质败坏,偷盗成性,触犯国家法律的; .......
学生问题层次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培养和教育,形成全面教育局面,切实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纪校风,学校决定,对学生问题的解决实行层次管理,特具体规定如下:
1、在校内班内一般违纪问题的处理:
由班主任老师或会同科任老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语教育,以书面检查留底作为期末鉴定依据,或利用班会在全班口头检查的形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2、学生在校内班内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的处理: 由班主任牵头,督促其改正错误。 3、在校内外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
由班主任老师,将违纪学生送至政教处,结合家长进行教育,批评教育后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的好坏,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奖 励
1、对学业成绩优异的同学颁发奖学金:
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2、每学期对德、智、体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一批表现优秀的同学,予以奖励。
评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且能以身作则的学生干部为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励证书,并报送教育局。
评选学习刻苦、学业成绩突出(各科及格且平均他80分以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学为三好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报送教育局。
评选关心集体、积极向上的共青团员为优秀团员,颁发奖励证书,并报送教育局。
3、对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表现特别突出的同学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报送教育局
从上述优秀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表现突出的学生中评选区级、市级、省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对参加各类活动的获奖学生(运动会、奥赛、演讲赛、文艺汇演等)根据教育局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政教处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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