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规定=100-90-10=0 新规定=100-20-90= -10 假设:以前年度亏损50 应纳税所得额:
(1)原规定=100-50-5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
新规定=100-20-50 -30 =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 二、收入
v(一)收入的框架体系
v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v实际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v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法收入具有可税性。 (二)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扣除
v(一)扣除的框架体系:
v扣除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损失(净损失)和其他支出
v扣除的分类: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v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 v 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扣除的原则
v1.真实性原则 :税前扣除支出实际发生。
v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v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 v 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v2.相关性原则
v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应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根源-直接相关
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v3.合理性原则
v税前扣除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v4.确定性原则
v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v5.历史成本原则
v企业取得的各项财产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v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与税法差异) (三)当期限额扣除的规定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资薪金
v取消了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工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必须是实际发放的才能扣除,计提的不能扣除。
v工资薪金定义: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的其他支出。
合理标准由财政、税务制定管理办法。
2.基本保险: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目前为4%)内,准予扣除
3.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5.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汇兑损失: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除外 7.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8.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广告宣传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3.财产保险支出: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境外总机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扣除项目一览表(一)
项目 工资薪金 职工五险一金 职工补充保险 职工商业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税法规定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主要规定
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按照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标准扣除 按照财税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扣除
不得扣除(除特殊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允许据实扣除
备注 要合理
预计限制较严格;年金问题 新旧法相同 新旧法相同
借款费用 汇兑损失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条例34条
区分资本化、费用化;承认实际利率法;不超过金融企业标准 据实扣除
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14%以内的 拨缴的不超过工资薪金2%以内的
防止资本弱化
扣除项目一览表(二)
项目
税法规定
主要规定
备注
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42条
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2.5%以对不能转回的可能有例外条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 款
发生额的60%内,销售收入0.5%双重满足,先满足60%,再内。
满足0.5%
销售收入15%以内;超过部分无限
期结转。
同预计弃置费用差额可以据实扣除 实际发生原则的例外条款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合理的劳保支出,准予扣除 机构场所向非居民企业总机构支付
同租赁收入确认不同 要在劳保目录中
业务招待费 广告宣传费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经营租赁费 劳保费 总机构管理费
条例43条 条例44条 条例45条 条例47条1款 条例48条 条例50条
居民企业间不允许扣除 的费用,由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直接捐赠不能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法9条、条例51、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52、53
分准予扣除。
(四)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赞助支出
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准予抵扣的增值税款 职工商业保险
税法规定 主要原因 法10条1项 应当税后分利 法10条2项 税后支付
法10条3项 不能鼓励滞纳税款,但经营滞纳金可以扣除 法10条4项 指行政性罚款;违约金可以扣除 法10条5项 法10条6项条例54条 例55条 条例31条 条例36条
例如:向心连心艺术团赞助
法10条7项条呆账准备金;证券公司提取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准备金;可以扣除 价外税
不得扣除(除特殊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除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以外,不得扣除
法10条8项 兜底条款
企业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租金、
条例49条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