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1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
12.3 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4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5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
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临时发证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15 审核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规则及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16 证书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