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并负责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暂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天津港集团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有骗取、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不当行为的,管委会有权停止拨付、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档案,协调解决款项拨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配合检查的,管委会有权停止拨付、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十三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