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中强化政府诚信责任的途径10

2026/1/22 7:46:52

突发事件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利益,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懈怠,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政府的工作赢得社会的信赖。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各级政府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保证应对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协调统一,避免行动的盲目和措施的混乱,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为有效处置危机,在紧急状况下,还有可能对公民合法权利作必要的限制,这就尤其需要政府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执法的不公和错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好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沟通协调

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客观方面,目前政府信息化能力较低,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系统和沟通机制,不能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的信息[2]。可以说没有有效的沟通协调,就不可能有高效的危机治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沟通协调是政府部门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为了

有效地管理危机所进行的信息、思想、情感及价值观等的传递与互动。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向民众传递正确的、正面的信息,告知民众政府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政府对民众心理的理解,表明政府正在和民众一起奋力应对危机,要求民众按照政府的要求协调一致、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以避免流言的滋生和扩散,安抚民众的心理,并取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

七、完善责任机制

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执行者。制度执行的如何,政府的应对工作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政府是否履行了应尽职责。当前,各地政府部门在处置危机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这跟政府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有着密切关系。中国现有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存在着严重的错位问题,常常出现默默无闻、尽心尽职避免危机发生者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奖励,而轰轰烈烈地解决危机者却成了精英和英雄,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过失的惩罚,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只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忽视了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深刻道理。在这样的责任机制下,不能促使政府严格履行职责,有效地做好危机的预防预警工作,而是热衷

于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危机发生时各级政府最理性的行为就是尽量“捂盖子”,在危机面前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瞒事实,保全自己,而不是如何在最快的时间里解决危机,挽回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危机管理的责任机制。

八、强化监督制约

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容易导致腐败的权力,更是极易产生诚信危机的权力。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政府诚信对整个社会诚信的巨大影响,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只有政府做到了诚信,才能推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只有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才能减少政府的腐败和失信。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危机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确保各级政府真正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切切实实地把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把对民众的各项承诺实实在在地兑现。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及时处理和纠正政府在危机处置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严防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对各级政府的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失信行为。还要切实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职能,赋予新闻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广泛而全面的采访权、调查权和报道权,让全社会都来监

督政府,推动政府诚实守信,树立政府诚信为本、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

九、全面公开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全面公开信息是政府切实履行诚信责任最直接和最核心的环节。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应急性,在处置过程中政府与民众之间需要进行快速全面的信息交流。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公共危机的影响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社会运作体系、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广大民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显得尤为迫切,因此,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整个危机控制至关重要的根本环节。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危急事件,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足,各种谣言、小道消息就会趁虚而人,扰乱人心,引起社会恐慌、政府失信,使整个危机局面更不稳定。相反,如果政府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危机信息,就会让民众远离谣言,克服恐慌心理,减少不安定因素,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增强政府在公众中的凝聚力和公信力。及时而全面的信息公开,还有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激发公众与政府一起战胜危机的坚定信心。敢于坦诚公开危机信息,也是一个政府能力和自信心的外在体现,既能满足广

大民众的知情权,又能塑造政府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公开责任,加强对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确保政府科学高效地处置公共事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薛澜,钟开斌.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J].中国行政管理,2005,(2).

[2] 刘智勇,张志泽.论政府公共危机治理能力的缺失和再造[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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