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当期及续当、赎当
十三、典当期限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户需持原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重新办理续当手续。
十四、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起计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另换当票。
十五、典当行凭旧当票收取客户利息,凭新当票收取综合服务费。续当期利率以初当期利率为基础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持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结清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后办理续当。
十七、提前赎当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计收,超过5日按日计收。超过内当期5日内赎当的为延期赎当,延期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典当利率、费率
十八、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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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预扣。
十九、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费率如下:
1、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
2、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7‰; 3、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费用。
二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到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六章 绝当及绝当物的处理
二十一、典当期限或续当限期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十二、绝当物品的处臵遵循以下规定: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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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七章 资产比例管理
二十三、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十四、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二十五、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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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二十七、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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