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退休时由公司收回。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当职工认购股份在一定年限后,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都带走。
而对于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对于上市公司一般都不推行职工持股,北京市采取明文排除适用职工持股如《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则采取一般许可主义,如《黑龙江省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持股制度只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则采取部分许可主义,如《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规定,职工持股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在推行职工持股制度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证监会曾在1998年禁止上市公司发行职工持股。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采用职工持股制度,现在一般是否定的。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_仁市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监管存在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只要加强立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上严格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推行职工持股制度。
(三)明确持股职工持股主体的股东地位
在实践中,许多法官面对职工持股会纠纷时束手无策,主要就是持股会与持股职工到底谁是公司真正的股东问题。这个问题不但影响着职工持股会和持股职工的法律关系,而且也关系着职工持股会中职工因死亡、辞职等情形退出持股会的法律调整办法。因此,明确持股职工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不仅可以清晰公司股权,而且对未来职工持股会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然而,许多人担心如果赋予持股职工股东地位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造成设立持股会的公司中国有资产流失。在设立持股会的公司大部分是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其中涉及很多国有资产,也是过去对持股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原因之一。过去,我们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是有一些随意给职工赠送职工股等现象,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这种现象已很少出现。另外,当前职工持股会面对的难题己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弊端,而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第二,不利于职工持股会的稳定。如果不明确职工的股东地位,对职工持股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一旦持股职工离开公司,就要解决职工退出持股会的问题。如果明确持股职工的股东地位后,即使职工再离开公司,也不会对持股会的稳定造成影响。当职工与持股会发生纠纷,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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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纠纷。另外,有人认为公司给职工提供优惠的条件加入持股会,职工获取职工股后离开公司则给公司带来利益的损失。这点质疑可以通过设定限制条件来规范职工转让持有股份,既不违反股权平等原则,又可以平衡职工与公司的利益。第三,对一些没有持有职工股的职工有用消极作用,反而不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方面,如果职工持股会中包括所有公司职工,则没有讨论意义。
另一方面,如果是部分职工加入职工持股会,赋予这些职工股东地位可能会影响其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种考虑是多余的,因为职工加入持股会都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前提必须是所有职工获得同样的待遇,不能有失偏颇。另外,公司为了长期利益可以提供困难职工一定的帮助,但在转让条件上要有更严格的限制。只要职工持股会章程制定的比较完善,明确持股职工股东地位对公司和持股会很难造成影响。
(四)拓宽职工持股资金来源途径
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在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方面应该多样化,可以借鉴美国职工持股计划的做法,充分发挥公司在职工持股制度中的融资作用。具体方法是:公司一部分,职工一部分,金融机构贷款一部分,即由公司提供担保,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向银行或者其他融资机构贷款,购买公司股份,公司按月从公司利润和职工工资中各按比例扣除一部分,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由职工持股会集中统一管理职工股,在贷款清偿之前,职工不得变现股票。贷款清偿之后,按照扣除的工资占全部扣除的工资的比例,将股份分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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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项比较有效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它还面临着法律方面的许多障碍。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职工持股制度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职工持股在现阶段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认为我国应该加快统一立法,完善立法模式,在确定职工持股制度在各类型企业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持股职工持股主体的股东地位,并拓宽职工持股资金来源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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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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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XXX老师的谆谆教诲和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构思到定稿无不渗透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教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风使我受益终身,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我还要感谢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望子成龙、不图回报的父母的养育之恩,他们给予我的爱和支持让我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学业。
最后,因本人水平有限,在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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