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地形、地貌特征;与设计有关的地层描述;含水层的类型和性质,含水层的厚度,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位标高及动态变化;提供各有关地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
4. 设计依据:主要写明设计依据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设计相关依据资料。
5. 支护结构及地下水控制设计:写明设计思路,通过分析有关资料,提出几种可行的支护及地下水控制思路,做简要的优缺点、适用性、经济性比较,确定支护和地下水控制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方案进行简要的介绍。
6. 设计计算采用的软件及计算书: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正版计算软件,并提供相应证明;应附有详细的支护结构、降水、周围环境沉降的计算模型和设计计算过程及结果。
7. 土方开挖、施工工况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 8. 监测要点:提出监测点的布置项目、数量、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9.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概算书。
10. 设计图纸:在图上应标注如下内容:边坡或基坑平面尺寸;边坡或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相对位置;不同位置支护方式指示;方向指示针;边坡或基坑支护剖面尺寸;边坡或基坑支护细部构造;隔水、降水、排水布置和构造;变形监测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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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支护结构类型、材料种类及强度等级、支护结构施工工艺及重点注意事项、土方开挖要求,止水方法及施工要求、降水方法及降水技术要求、排水措施,边坡或基坑设计要求的施工顺序及特殊要求,设计对基坑监测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评审组织机构签订《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委托书》,说明委托评审的有关事项及评审、复核时限,填写项目登记台帐,并对评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核定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建设单位送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时,应向建设单位进行说明,待资料齐全后再行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规定和工程特点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至少应有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特殊、重要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家人数,必要时还应外聘相关专业专家。
项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评审会议。 第十三条 确定设计方案评审会议时间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单位、边坡或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到场,会同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组织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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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边坡或基坑工程设计人介绍设计情况;
3. 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提问,有关人员解释或答疑; 4. 项目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汇总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5. 项目评审委员会向建设单位通报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评审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一般性工程,评审专家可在评审会后填写《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表》,签署齐全后交评审组织机构存档。
2. 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可实行先期预审,预审设计文件资料由评审组织机构提前送达评审专家,请评审专家审阅并初步填写《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表》,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在评审会时一并带至现场,会后签署正式《意见表》上交评审组织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出具复核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简单的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可以和设计方案一同评审。下列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2.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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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二级及以上边坡或基坑工程。
5. 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论证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组织机构的评审或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可向同级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根据需要另外组织专家复查。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涉及支护体系的改变或主要参数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评审组织机构,必要时应进行重新论证。
第二十条 评审时限根据工程规模、安全等级和岩土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工程为3~5个工作日,复杂工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工程可与委托单位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设计评审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评审未按规定进行或未能通过的,均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附件:1.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委托书
2.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表 3.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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