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教师考调考聘教育公共基础

2026/1/14 2:43:33

蒲勇 整理

(一)120.法的含义:法是指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

12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122.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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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125.2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5.3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衡型教育关系;(3)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25.4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于权利主体的改变客体或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改变(3)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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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2)组织的权利和行为能力:组织的权利能力是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组织的行为能力是指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2.教育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3. 精神财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34.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等表现形式。(2)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3)权利和义务的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客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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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分类:根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根据权力内容不同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权利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2)义务分类:主体不同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使用范围不同 :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137.1教育权力的分类:教育权利一般可以分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力、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学生的受教育全力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137.2关于受教育权利的三种观点:生存权说、公民权说、学习权说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138.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

138.1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8.2类型:(1)根据基本职能分: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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