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
有关条文解释
一、本《禁令》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涉及的境外作业单位;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二、“未批先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3)未依法办理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三、“违法排污”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放射源失控”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放射源丢失;
(2)放射源被盗;
(3)放射源脱离安全监管和防护控制。 五、“违规处置危废”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1)非法倾倒、排放或处置危险废物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六、“逾越生态红线”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1)在禁止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的;
(2)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3)在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违规处置环境事件”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环境事件信息的;
(2)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处置不当的; (3)未采取事后恢复措施或事后恢复不到位的。 八、违反《禁令》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由集团公司直接对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对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