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税务问题备忘录

2026/4/25 21:44:53

8. 江苏开元:少计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否由外贸企业抵扣的通知》,江苏开元作为代理商已经代进口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因而很自然的可以把这部分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虽然公司的这种做法类似于自营业务,但由于双方合同的性质仍属于代理合同,因此此笔业务依然需要被计入代理业务。

江苏开元另一处会计瑕疵在于,对截止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公司并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从而导致少计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009万元,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71万元。

9. 海利得:假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海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2005年1月,海利得向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购入PVC树脂过程中,取得由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发票号码为:00056306,运费为112,500元,已于2005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87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二)项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决定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2005年12月,海利得销售货物给河北省宁晋县凤凰织带有限公司过程中,取得由上海耀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发票号码为:00598016,运费为5,000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50.00元。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决定处1000.00元的罚款。

10. 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该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在本案例中,汉钟精机应属于善意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其能够从销货方重新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列支成本当允许税前扣除。否则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法规接受税务处理。 四、相关法律法规

1. 发票管理办法 a)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总结

1. IPO过程中税务考量的重要性

税务合规是IPO的必要前提。通过对股权架构及业务模式的整合,提高税务效益,控制风险。上市后公司所处的税务环境以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将可能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的股价。 2. 税务问题一般处理模式

a)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须有合理的解释,差异较大的,建议推迟上市;

b)欠缴税款较大的,申报前完成缴纳;

c)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落实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有缓缴申请政策,并由自然人股东出具补缴承诺;

d)税务受过处罚,由处罚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说明,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保荐人、律师发表意见;但金额较大的税收处罚(特别是涉及增值税)的,需谨慎处理;

e)享受地方税务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由主管机关出具说明,证明不存在补缴情形,保荐人、律师发表意见;

f)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前事项引起的税收风险和责任承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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