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2026/1/18 0:36:08

理利益。本案被告离开原告后,参加多次全国巡回演出,被告在此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被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均应视为原告的损失,依照协议,原告有权获得此项利益。基于客观原因,原告虽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获利数额,但本院综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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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数额为50万元。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分摊“我型我秀”制作成本、发行唱片亏损损失及返还预支费用的请求,鉴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未终止,故原告目前不能就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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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向被告提出索赔的主张,同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支费用的请求,本案均不作处理。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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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杰于2007年4月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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