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我国国际避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2026/1/12 22:21:59

让定价避税,这是目前外商在中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劳务费用的价格,无形资产的价格以及融通资金的利率,压低产品(商品)的出口价格等。据统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盈。目前,我国己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平均达60%左右,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在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的40万家外企中,有60%亏损,其中不少实际处于盈利状态,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而通过反避税调整的税收不到4亿元。据统计,过去10年,中国严查外企避税的问题,并对近1万家外资企业重估应纳税额,追补18亿元以上的税款。 (二)业在中国国际避税的危害

外资企业在华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损害了我国税收权益,造成大量税收收入流失。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关税避垒逐步降低,外商来华投资增加迅猛,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国际避税也日益严重。除正常经营亏损外,相当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人为导致企业亏损进行避税是重要因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以来的数次抽样调查表明,在外商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沿海城市,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亏损仅占三分之一左右,通过各种形式、或多或少的避税造成的亏损约占三分之二。

2、外资企业通过转移价格暗中侵吞中方利益。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对于合作经营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可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如果外方运用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3、外资企业滥用转移价格严重影响我国的外汇管理和国际贸易的秩序。由于外商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利润流向境外,实际架空了外汇管理,影响了国际资本在我国的流通,会使我国外汇流失,国际收支波动。另一方面,转移定价机制

改变了价格作为市场信号的国际贸易秩序,人为调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容易引起国际贸易的倾销争端。这在一定程度上千扰了市场自由竞争赖以存在的供求调节价格的机制,破坏了国际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之间的联系。 三、企业在中国避税的原因

(一)我国外资企业逃避税收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的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跨国投资者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在所得为一定的情况下,纳税越少,获利越多。跨国投资者企图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其税后利润,这已经成为实现其经营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在不断地进步,打击偷税骗税的力度也不断加大,纳税人如果采用偷漏税的方式来减轻税负,不免会遭到我国政府税务当局的严厉打击,结果将是偿不得失。 (三)我国外资企业逃避税收的客观原因 1.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税收制度上得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各地政府部门格外的支持和重视,造成的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2. 我国的税收协定体系复杂,为避税提供了条件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是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根本原因。世界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在采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上也存在着不同,基本上不可能使国际重复税得到完全的地面。这导致跨国投资经营的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也驱使跨国企业进行国际避税。

3. 经济全球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国际避税新环境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新的土壤。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企业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企业决策中的重要性,提升了跨国企业国际避税意识;经济全球化使各民族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日益受到挑战和侵蚀,为跨国企业国际避税提供了法律漏洞;交易手段的简便易行和交易地点的难以确认,使国际避税地更有可能成为避税者的天堂;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为跨国企业国际避税提供更为方便的手段。

四、 我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对策

外资企业在华的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了较大的财政损失,而且现代企业灵活多变,避税策略越发多样化,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并非无计可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借鉴西方国家成功按避税经验

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各西方国家纷纷仿效。1972年德国,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90年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

2.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3.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二)加强我国的反避税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我们要正对国际避税在我国的表现实现突破。立法上要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为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一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二是单独制定反避税法律,对避税的概念、反避税措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一套完整、操作性强的税收专门法规。考虑到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国到境外投资的反避税问题,适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2、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国际税收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

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同时通过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才能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作为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反避税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开展国际税收反避税工作不但要求税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政策、理论,而且在国际税收、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资产评估和外语等方面都要具备相当的水平,而后者更为重要,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因此,需要有计划地选送人员重点培训,组织专门培训,提高税务人员反避税能力。 (三)加强纳税申报

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主要环节。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四)加强会计审计

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帐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五)积极进行国际合作

面对外资企业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征收管理的跨国协作不断发展和加强。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加大国际问反避税合作力度,遏止国际避税行为。

除以上内容,西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还包括防止滥用税收快定等,这些反避税措施与其它反避税措施一起,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国际避税行为,随着财税体

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反避税工作,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五、 参考文献

(1)高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4 月 (2)吴玉蓉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8年14 月 (3)杨斌防止跨国公司避税之对策的比较研究[J](上),《涉外税务》,2003年第6期

(4)李庭旭外资企业偷避税方法及其防范措施 [J],《涉外税务》,1999年第8期

(5)苑涛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国际税收》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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