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风险管理的方法

2026/1/27 16:36:09

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经营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给物流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中有些风险是可以预知,可以控制的,但是更多的风险是无法事先知道,从而无法避免其发生。有些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物流公司的主要责任,而是一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但现在物流公司基本上要对全部货物进行担保负责,所有损失都得由物流企业来赔偿。因此,应该有更合理的针对物流业务流程设计的险种,使物流企业根据自己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投保,使物流企业把风险转嫁出去,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投入物流本职工作。

现有险种──发育不良

我国物流业目前广泛应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是承

保机器设备、厂房、仓储材料等固定资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而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这两种险种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的单个环节进行保险的,因其不完善给物流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困扰是显而易见的。

物流企业迫切需要一种专业的险种,为其分担在物流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系列风险,同时也希望能有一种针对长途、短途、固定区域及短途运输等不同情况的更为细化的保险模式出现。湖北某物流公司对此感受颇深,该公司与太平洋保险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货物险的保费为货物价值的3‰。但让公司头痛的是,在进行零担运输的时候,往往需要面临货物件数多、单件价值低的问题,由于逐件货物进行保险,手续十分繁杂,而且存在着货主不愿意投保或不按货物价值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意为易碎、易损货物接保等情况,物流公司不得不为此承担更多的风险。此外,现在的物流服务商提供的常常是整体的方案,可能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作,过程中的很

多情况并不能完全掌控,物流各个环节的风险都需要一起承担。以铁路运输为例,一旦运输线路出现问题,赔偿的程序非常复杂,时间耗费很长,但客户却会将这部分的责任统统划归到物流公司的头上,企业往往不得不先行赔偿,甚至付出很多额外的代价。所以物流企业理所当然地盼望一种更为细化的、适合物流运作模式的险种,从而将各个环节的风险分解,将承运商的责任分担。

面对物流企业的呼声,面对已经形成的一个新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是不会无动于衷。2002年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就率先“吃螃蟹”,他们引进国外先进物流保险经验,在国内率先进行物流综合保险尝试。此次保险业与物流业的合作,标志着物流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专业风险管理机制阶段。

物流综合保险是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理想险种,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它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在中国,由于物流业起步较晚,物流业本身的不规范和经营者的陈旧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物流综合保险还未被广泛地接受和推行。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竞争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物流企业传统的“保护自己”的规避风险办法远远满足不了需要。物流保险无疑是现代物流企业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但要使物流保险成为物流企业的“护身符”,还需物流商增强投保责任险的意识,要认识到投保责任险的必要性。 物流保险不但能事先化解风险,更是风险管理中的一项明智举措,同时也能满足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形象、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需要,物流商完全可利用这一优势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揽到更多的生意。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一、 第三方物流保险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三足鼎

立”的保险格局。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

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

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面,从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

二、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

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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