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侯政〔2010〕1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闽侯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鲤鱼洲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青口镇、尚干镇、祥谦镇、南通镇、南屿镇、上街镇、竹岐乡、鸿尾乡、荆溪镇、白沙镇、大湖乡、洋里乡、廷坪乡、小箬乡的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闽侯荆溪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福州城门水厂、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福州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乌龙江大桥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鳌江(塘坂)水源地:敖江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含闽侯县的廷坪乡、大湖乡的六锦、茶坪、坝头、武竹、角洋行政村。
(4)闽侯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闽江闽侯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 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上街镇侯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侯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上街镇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祥谦镇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南屿镇王庙、蓬莱溪(良浩)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南通镇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白沙镇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青口镇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虎溪水源地(福清)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闽侯县境内区域)。
(13)闽侯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闽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以及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河道)、中房溪、梧溪、溪源溪(第一溪)。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 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陶江、梅溪、大义溪、青坛溪、三溪河、十八重溪。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闽侯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闽侯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闽侯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旗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叠井森林公园、五虎山森林公园、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石牛山风景名胜区、兔耳山风景区、大穆溪生态旅游区、金水湖度假娱乐山城、天龙将军山景区、云堡寨峡谷景区、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等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甘蔗街道的昙石山文化遗址博物馆;青口镇的灵济宫、林白水纪念馆、龟山阁;大湖乡的雪峰崇圣禅寺、抗日纪念塔;南屿镇的旗山万佛寺、明朝古街水西林;上街镇的溪源宫、城隍庙、镇国宝塔、大本厝;祥谦镇的“二七”烈士林祥谦陵园、林森故居;白沙镇的江氏古民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占地范围及外延200米区域。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福州青口投资区、福州上街投资区、福州软件产业基地、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白沙镇南山洋工业集中区、南屿镇
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京福铁路闽侯段、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闽侯段、104国道、32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与316国道连线以及福古路闽侯段两侧。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闽侯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闽侯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在上述指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1)闽侯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鲤鱼洲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闽侯县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大目溪、井下溪、源里溪、小目溪、荆溪(及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河道)、中房溪、溪源溪(第一溪)、梧溪。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陶江、梅溪、大义溪、青坛溪、三溪河、十八重溪。
(4)荆溪镇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闽侯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包括:京福铁路闽侯段、福厦和京福高速公路闽侯段、104国道、32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与316国道连线以及福古路闽侯段。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闽侯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 -1000米范围内区域。
在上述指定的畜禽养殖禁建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原已颁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作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