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合同范本

2026/1/16 11:58:44

第六条 成果认定

6.1 乙方按本合同第4.1条规定完成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应以甲方书面认可的成果作为该阶段规划设计成果交付。

6.2 乙方交付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该阶段规划设计成果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书面确认函;逾期将视为甲方同意该阶段规划设计成果。

6.3 针对乙方提交的各阶段工作成果,如因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原因等非因乙方过错原因而需要进一步修改的,甲方应当就修改要点及修改要求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就甲方的修改要求提交修正后的工作成果,修改期间构成乙方按照合同第4.1条规定交付期间的延迟;修改次数以两次为限,超出两次需要继续修改的,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否则乙方有权不再继续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6.4 乙方按本合同第4.1条规定进行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交付后相应的送审工作,并以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批同意文件为该阶段送审工作成果。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暂停或终止该阶段送审工作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乙双方应就该阶段送审的确认另行协商工作成果。

6.5 乙方提供最终成果文件和图纸一式三份,及最终成果电子文件一式一份。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7.1 费用

7.1.1 经双方协商,改造规划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整(¥ 元)(总费用不因政府批文批出总建筑面积的增减而变化)。

7.1.2 本费用包含本项目共 次正式成果费用。即: 。 7.1.3 本合同4.1条所述各阶段成果提交后,因非乙方过错而造成该阶段成果修改的,其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另计。

7.1.3 本项目不含 费用。 7.2 支付方式

7.2.1 定金及第一阶段费用:自本合同签订后 五 日内,甲方应支付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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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 %,计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相当于合同总费用的20%的金额计人民币 元整(¥ 元)为本合同定金;

7.2.2 第二阶段费用:自乙方提交4.1.1所述第一轮成果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总费用的 %,计人民币 元整(¥ 元);

7.2.3 第三阶段费用:自乙方提交4.1.2所述第二轮成果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总费用的 %,计人民币 元整(¥ 元);

7.3 自本合同4.1条所述乙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本合同7.2.1条所述定金抵做本合同设计费。

7.4 乙方应在甲方每次收到付款后 日内提交等额有效的发票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8.1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重大修改,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而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除非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或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返工费具体金额经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并在乙方返工工作开始前完成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返工或解除本合同。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该阶段工作按该阶段工作费用的全部支付。

8.3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因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支付时间15个工作日后,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偿付当期应支付费用的2‰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规划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工作费用。

8.4 因乙方责任造成工作重大返工或重作的,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8.5 乙方由于自身过错,延误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当期应收费用的2‰作为延误违约金。

8.6 合同生效后,非因甲方原因且无任何其他合理理由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回所有已收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

8.7 双方同意,如本合同设计范围(无论全部或部份)之工作需要暂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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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甲方依照本合同3.1-3.4条提交相应材料的期限需要暂缓,甲方必须7个工作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暂停的设计于30日内恢复,又无修改时,本合同继续履行,设计费不变,设计时间应作相应顺延。如本合同暂停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8 双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合约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履行完毕本合同所述全部权利义务,如非因甲方、乙方原因导致合约未能在一年内履行完毕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9如任何一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合约就此终结,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定金)不予退还,甲方须就乙方本阶段正在进行之工作向乙方支付完毕本阶段费用,乙方已提交的工作成果甲方可以在合约约定范围内继续使用。

8.10 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图纸和文件份数,或需增加新规划设计内容的,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支付费用,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8.11 如果本合同因非乙方过错在执行中途被终止,乙方将不对终止时的阶段性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 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更换联络人。乙方确有需要更换联络人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2 通知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联络人:

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联络人: 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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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联络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当承担相关的不利法律后果。

3.4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通知和其他文件,可以以专人亲自向当事人指定的联络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代表递送,或者以邮寄方式递送。

3.5 以专人递送时,签收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递送时,以投递之日起第五日视为已送达,且视为受送达方已清楚、准确地知晓并完全认可送达文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10.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的,合约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或防止的事件,从而阻止任何一方对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

10.2 因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另外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供事故发生及因此影响到遭遇事故的一方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的程度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予以证明。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约各方受事件影响的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作用期内应中止履行,有关期限应自动顺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未能在其控制范围内尽合理努力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至最低,致使另一方遭受本不应遭受的任何损失,该方应对另一方就该等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10.4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合约双方都不负赔偿责任。合约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受影响一方在协议中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1.1 合约一方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对方的项目资料和有关信息(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对方已经公开的信息除外),均属于对方的商业机密,该方也应为对方保密,该方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展示、传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泄漏。一方违反此保密条款的,该方应当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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