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诈骗罪分析

2026/1/27 7:06:16

江西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绪论

1研究的意义

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业渗透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越来越发挥其特殊作用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金融运行方式和金融工具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社会经济前进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诈骗犯罪也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影响和危害性更为严重和深刻。因此,研究金融诈骗犯罪,对于提出打击和防范的治理对策,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效,避免或减少金融风险,维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都有其重要的意义。

2研究内容及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分析什么是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特和我国现行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及其认定等方面着手深入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下惩治金融诈骗罪的现状及其漏洞并适当结合国外对于反金融诈骗的研究和共识由此提出本人关于反金融诈骗综合防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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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康:我国金融诈骗罪分析

1金融诈骗罪的概述

1.1 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对于金融诈骗罪,理论界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1)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2)另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是指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者信用为目的,采取虚构实是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3)还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认为上述三种定义均未完全揭示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第一种观点的表述过于学理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忽视了金融诈骗侵害的其它客体如私人财产等,人为地缩小了金融诈骗的定义范围;第三种观点虽然弥补了上述前两种观点的不足,但是,单纯以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金融诈骗的概念,注定是要挂一漏万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决不仅仅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我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

1.2 金融诈骗罪的特点

近几年来,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的发案率逐年增加,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从案发的情况来看,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2.1 涉案数额越来越大

在我国,从1995年至2002年全国金融系统经济罪案的立案数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曾经出现过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是在1995年期间,当时全国性大规模的重复建设、盲目投资,造成信贷规模失控,犯罪分子乘机进行贷款欺诈,出现第一个高发期。经过几年综合整治,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有所下降。自从1998年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供求矛盾再度紧张,金融诈骗出现第二个高发期。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之间出现漏洞,加上新的信用工具的不断出现,金融诈骗犯罪又进入一个特殊的高发期。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享受,疯狂作案,金融诈骗案值动辄上百万元,超过亿元的大案亦屡见报端。1995年以来,公安部承办了百余起金融领域的特大犯罪案件,每项案件涉及金额均在亿元以上,有的竟达几百亿元。如发生在河北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诈骗案,犯罪分子骗取金额高达100多亿人民币。又如2005年发生河北大午集团诈骗案,案值亦达5.32亿元。这些案件案值之巨、涉及面之广、受害者之众、社会影响之大无不令人震惊。“仅在上海地区,根据最近三年的统计数字分析,金融诈骗犯罪已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弱,而案值则超过三分之一甚至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已稳居经济犯罪中主要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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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①

1.2.2 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

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智商高而且精通有关的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随着国内银行业金融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手段和程序已相继退出,取而代之的是电子化的资金转账系统、数据清算系统、自动柜员系统及银行数据交换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等现代化的调拨、转账、清算、支付手段,这就为金融诈骗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犯罪分子往往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术作案,目前已经出现了秘密窃取银行信用卡自动提款计算机系统密钥,然后计算出偏移量及统一密码,从而大批制作假信用卡,疯狂骗提款的案件。在信用证诈骗方面,也出现了境外犯罪分子伪造信用证跟单文件,境内犯罪分子通过境外商人虚开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利用信用证“软条款”②进行诈骗等多种诈骗手法。

1.2.3 犯罪分子往往内外勾结

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已从原来的单个作案发展到内外勾结的团伙作案,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金融诈骗的犯罪也有所增加,一些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大多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有关。从目前已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是金融系统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为了不法利益,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的。他们当中有的是犯罪分子利用金钱贿赂、女色引诱等手段拉拢、腐蚀金融系统内部职工或领导,为己利用。有的则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利欲熏心,不惜以身试法,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诈骗活动。例如,河北曲阳县支行喜峪储代办所代办员葛敏开,从2004年4月份至12月份,与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采用虚列户名、开假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填写巨额存单、存折,然后交由同伙流窜至北京、石家庄等地大肆进行抵押诈骗活动,共涉及金额2272.87万元。除了一般的业务工作人员外,还有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这些人一旦参与作案,其犯罪更容易得逞,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更加严重。 1.2.4 金融诈骗呈国际化趋势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展和增多,使得国际金融诈骗也随之增多。国际交通、通讯的便捷,国际间的交往频繁,人员往来的方便,给犯罪分子实施金融诈骗提供了方便的条件。同时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及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为国际金融诈骗团伙提供了更多的作案机会。如2003年广东中山市发生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国内、境外犯罪分子勾结,分别在中山、佛山、顺德、珠海等地作案,而后将赃款套汇转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并在案发后携款潜逃境外,造成国家3.9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国惩治金融诈骗罪的法律沿革

我国政府一向关注金融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邓小平先生曾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③有关领导人也曾多次强调要加强对金融欺诈犯罪的惩治和防范:1994年12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先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诈骗犯罪是1995年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1994年5月25日朱榕基副总理专门召开全国金融系统“三防一保”电话会议,强调反击和防止金融欺诈犯罪的必要性;1995年3月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把金融诈骗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

中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一向重视对金融欺诈犯罪的惩治。1979年刑法典是中国颁布的第 ①

吴志攀.白建军.金融法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8

冯中华.公司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299-342 ③

陈玉霞.金融诈骗的风险防范[J].工作论坛,2006,(2):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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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康:我国金融诈骗罪分析

一部刑法典,由于当时金融欺诈犯罪在中国尚不突出,因而该部法典未单独规定金融欺诈犯罪的具体罪种,对实践中偶尔发生的此类案件,也一直是以普通诈骗罪定性的。但有关司法机关一直对金融欺诈案件予以特别关注。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向当时国务院所确定的易发生金融欺诈的十余个开放地区全文批转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欺诈犯罪发生地域的扩展、危害的日趋严重,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将当时具有高发性且危害严重的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等七种金融欺诈行为独立成罪,对于司法实践中惩治和防范上述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司法实践中金融欺诈行为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刑法典对金融欺诈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在分则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一节,增加了有价证券诈骗罪这一全新的犯罪类型,并对原有若干罪名的数额标准、行为方式及法定刑等作了必要调整,从而使得中国惩治金融欺诈犯罪的刑事立法趋于完善和合理,为各级司法机关惩治和打击金融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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