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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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务机构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20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2004)[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12.14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8号 2000年12月14日)

为了规范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1 / 3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采集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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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将采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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