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
议签订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2006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张解除就业协议并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与该单位签订三
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小张能否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答: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
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例6:2008年2月底,某公司与西安某大学应届毕业生李某及其所在学校三方签订三方协
议,其中约定:李某进入公司第1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差1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7月10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1个半月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扣留了其档案、户口材料,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
问:李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
?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为签订劳动合同所进行的“预约” ? 三方协议无法替代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的相关内容应在毕业生报到入职后终止
例7:2007年11月15日,某上海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南京某高
校学生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毕业生将到上海总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008年6月20日,孙某毕业后该公司告
知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个月后派往苏州子公司正式上班。2008年6月25日,孙某到上海报到,结束培训后,于同年7月25日到苏州子公司上班。2008年8月15日,苏州子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问:孙某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孙某与哪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培训算不算履行
劳动关系的义务?
? 答:2008年6月25日到上海报到时就是用工之日,与苏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到
上海报到时就已知道自己以后的工作地点和学习,前置性的专业学习本身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例8:陈某是做销售工作的。某日,他接到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书,表示愿意录
用其为销售经理,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上班,并提出让她先做一个本行业的销售调查报告陈某很高兴,于是马上向自己所在企业辞职。但快到约定上班的时候,这家外企却突然通知他,由于战略调整,他的职位被精简掉了。陈某一下子傻眼了,原来的工作辞掉了,新的又没有。于是向外企讨要说法。外企说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 答: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其实是一种要约的法律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约束。录用通知书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录用通知书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情况下,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9: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
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通过此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各方面表现都很后,并在一年后,通过考试,
取得了本科文凭后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查出朱某应聘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问: 文凭造假是否属于欺诈? 公司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答:由于朱某使用假文凭来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外资公司应当付给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例10:张某与若干名工人在南方某公司打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某公司的
劳动保护措施较差,劳动强度大,工资又很低,张某等人都不满意,在张某的带领下商定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与该公司续签合同。在合同即将到期时,该公司收到一份很大的订
单,为了留住工人干活,公司老板雇人将张某拉到一个地方殴打了一顿,并警告张某,若不续签合同,必然要吃更大的苦头。张某惧怕,与该公司续签了合同。其他人看张某签了,也都签了。后来张某因工资与公司发生争议,认为所签合同无效,向劳动仲裁部申请仲裁。
易某为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该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出
色,公司一直想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但,易某认为,公司现状与自己的预期有一定的差距。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与易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易某却委婉表达了拒绝之意。
但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易某的父亲患有急病,急需用钱,公司向其提出只要同意续订,公司会想办法预支易某的部分工资,为其父治病。易某迫于无奈,接受了续订的要求。
问:张某、易某的申请能否获得支持?
答:可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例11:陈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工人,与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
定,陈某应该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如果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受伤的,公司概不负责 。2008年7月5日,在维修车门时,由于陈某没有戴防护镜,导致铁屑
刺入双眼,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4级伤残。陈某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所以公司不负责,陈某应自己治疗。
黄某等人面临大学毕业,由于就业压力大,而黄某等学历和专来又不是很好,因此在
找工作过程中屡屡碰壁。最后,黄某看到网络上,有人自荐“无工资上岗”,即不要工资先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如果表现合格,再决定工资待遇。在一个招聘会上,黄某也采取“无工资上岗”的方式求职,某销售公司觉得可以考虑,因此,与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明确约定6个月时间为无工资期。
答: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例12:张某利用假文凭求职,被A公司录用为职员。A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履行1年后,公司发现张某的工作表现与其学历不符,经过调查,发现张某的学历是假的,因此,拒绝给付最近两个月的工资。张某要求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付拖欠工资。而公司则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问:张某能否得到工资?
答: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后,对已
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对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13:赵某为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办公室从事管理工作。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考勤也不严。赵某每天也没有多少事,而所发工资也仅能维持赵某及家人的基本生活。迫于生活的压力和企业的管理较松,赵某在外买了一辆小面包车,从事运输、出租业务,开始的一年,赵某两边都兼顾的很好。可是2001年以后,该国有企业引进外资,进行改制,企业生产恢复,管理也收严。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的员工,必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收到通知后,每天坚持出勤,但好景不长,由于
外的业务较多,无法舍弃,便派自己的小舅子到办公室给自己顶班。
企业发现后,认为赵某的考勤记录不实,符合规章制度,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问: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答:可以。赵某没有坚持亲自履行劳动合同。
例14:何某为某私营煤矿的挖煤工人。随着矿井开采有进行,有些安全设施年久失修,尽
管何某等人向煤矿老板建议多次,但是,老板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维修。还经常强迫何某等人违规开采、超层开采,如果不服就扣发工资。后来,何某觉得此种开采方式存在较
大的安全隐患,拒绝下井工作。老板以何某不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与何某的合同。何某不服,双方争议。 问:老板能否获得支持?
答:不能。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例15: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2年后,公司领取了外商独资企业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外方代表,公司进行重组,并以此为由大规模裁员,理由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许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员工不同意。
问:合同能否解除?
答:不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例16:江苏某日资电器企业,最近进行经营调整,将家用电器生产部分的人员、设备分出,
在厂区周边另辟一块区域,成立一家新的家用电器公司,原公司未分出的部分依然保留,并
且原公司名称不变。对于分出的人员,该企业打算将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先行解除,然后再与新公司订立,但很多员工反对,认为这种做法消除了他们的工龄,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双方发生争议。
问:合同需不需要先解除再签订?
? 答:实际上是不需要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约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分立逃避法律责任。
? 如果解除需支付补偿金,原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
例17: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终于取得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的竞争
压力,公司调整战略部署,减少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非常反感,到人力资源部理论。
人力资源部经理经理告诉说:“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已写明‘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问:公司能否调整供某的工作岗位?
? 答:不能。一方擅自变更,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协商一致,对另一方没有约
束力
例18:杨华,担任某公司资深销售策划,由于生病有几个月未上班,病好后,公司安排她
到行政办公室工作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 答:合法。
? 一方提出变更请求
? 另一方给予答复
? 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例19:刘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2006年2月1日同时被某公司录用。2月10日,该公司
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刘某正患感冒发烧在宿舍休息。张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出于好意,顺便替刘某代签了劳动合同。刘某病好上班,3月份发工资时,刘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承诺的工资少,刘某即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主张这是合同约定的,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问:张某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朋友代签是无效,必须由本人签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