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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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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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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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 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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