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同业中心向参与者提供如下市场应用功能和信息: (一)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二)债券分销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三)业务权限设置; (四)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同业中心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信息用户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应按期通过同业中心信息系统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信信息。
参与者应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背景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同业中心。 参与者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参与者违规行为有:
(一)成交单生成后,参与者要求同业中心修改交易方向、交易或质押券种、价格或利率、金额、期限、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折算比例等成交要素,或要求撤销成交; (二)未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重要资料及其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指派未经同业中心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交易的; (四)泄露交易密码,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五)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与回购质押债券的比例超过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六)由于参与者内部管理原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进行交易的; (七)买空或卖空债券的;
(八)不按照成交单规定执行合同的;
(九)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信信息或报送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十)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十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同业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且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条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业中心可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交易系统使用权的处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参与者应对由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者发生第三十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同业中心有权给予暂停直至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同业中心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对由于交易员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交易员所在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同业中心实行参与者违规举报制度。违规参与者的对手方可主动将参与者违规情况向同业中心举报,由同业中心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参与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同业中心应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参与者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同业中心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参与者须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同业中心。 第四十条 同业中心将根据本规则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