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2026/1/27 7:33:28

当年度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当年度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是指当年矿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残矿产的矿产品销售产值。 (4)年工业增加值:是指矿山企业当年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有三种基本核算方法:

生产法 是在计算货物和服务通过生产过程形成总产品(总产出)的基础上,剔除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货物和服务)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即: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收入法 是通过将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收入相加,来反映最终成果的方法,亦即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

即: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支出法 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来反映最终产品生产规模的一种方法。 即: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净出口

(5)年末资产合计:指矿山企业的资产总和,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长期投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国有资产比例:国有资产在矿山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无国有资产的则填0。

(6)年投资额:指矿山企业当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 (7)年利税总额

利润:按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当年度累计数填写,亏损以负数表示,盈利以正数表示。

非独立法人的矿山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利润总额。

税金:指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完成的各项税金总量。包括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以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税金栏目数值为准,分国税、地税填报。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税金总额。

(8)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当年应缴:指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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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减免:指各省级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减缴、免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当年实缴:指矿山企业年末(次年1月31日前)实际缴纳的当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9)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为采矿权人为获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支付的费用。 当年应缴: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的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当年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当年实缴:指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第3栏 矿产品产存销情况

矿产品是指矿山用于销售的各类矿产资源产品的总称。栏中填报矿产品的生产、库存与销售情况,矿山生产多种品位(规格)或种类矿产品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分别填报。对品位(规格)或种类超过4种的,首先折算同类不同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合并一起填报,不同种类的矿产品不能折算合并的,其产量、销售收入等并入第4种矿产品填报,其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矿产代码等以第4种矿产品填写。

矿产品名称及代码:指销售标准品位(规格)产品名称。应按本说明的附录三《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列出的标准矿产品名称,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填写。附录中未列出的矿产品,要折算成同类矿产品填报,不能折算对应附录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正规名称全称,其代码用生产该矿产品的矿产代码。

对应矿产名称: 是指作为生产该矿产品主要原料的矿产名称。按《矿产品名称及代码》(附录三)列出的对应矿产名称填写。

品位/规格:是指该种矿产品的有用矿物或有用成分含量、有害成分含量等质量指标,即矿产品的品级指标。应填写行业标矿品位或规格。一般金属矿产品填金属含量,例如:铁矿填“TFe××%”;铝土矿填“Al2O3××%” ;非金属矿产品填质量标准,如:煤填“标准煤或原煤××大卡/kg”,石材填板材或荒料等。不能折算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实际品位或规格。

年产量:指当年度生产的,符合销售要求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产量单位应严格按照附录三中列出的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对应计量单位填写于单位栏。

年销售量:指矿山当年度实际销售 (包括以往年度和本年度生产)的,符合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矿产品销售量的统计应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销售量的单位应与该矿产品年产量的计量单位一致。

年销售量应按总量、销往国内量、销往国外量分别填报。 年自用量及其它:指企业本年度计价销售以外的矿产品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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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库存量:指当年度年末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销售价格及单位:指当年销售该矿产品的当地交易平均价格及单位。等于年销售收入与年销售总量之比。

销售收入:指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该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以销售实现为原则进行填报。

第4栏 采矿技术指标 (1)开采、开拓方式及代码:

开采方式:指采用露天或地下方式采出有用矿物的方法。开采方式及其代码分别为:露天开采:001;地下开采:002;露天-地下联合开采:003;其它方式开采:009。按上列开采方式及代码选择相应的方式及代码进行填写。

开拓方式:指矿床开拓工程的布置类型。按照《开拓方式及代码》(附录四)中列出的开拓方式及代码,以产量大的原则选择一种主要的开拓方式进行填写。开拓方式应与开采方式相对应。

采矿方法:是指采矿所采用的巷道布置方式、掘进程序和回采工艺过程的总称。应按《采矿方法及代码》(附录五)选择在以上填写的开拓方式下,矿山目前采用多并产量大的采矿方法填写,但不超过两种。

(2)开采回采率:指当年度开采范围内主矿产的采出矿石量与该区域内消耗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采区(矿块)回采率:指当年采区(矿块)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以矿山地质测量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得出的开采回采率指标进行填报。多采区(矿块)同时生产时,填报各采区(矿块)加权平均回采率。

矿井(井田)回采率:指当年矿井(井田)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多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同时生产时,填报各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加权平均回采率。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或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后者的计算精度高于前者)。

例如某个矿山辖有1号、2号两个坑,还有一个3号露天采场。 井田名称 年采出矿石量 开采回采率 1号坑 100万吨 75% 2号坑 50万吨 85% 3号露天采场 30万吨 95% 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75+50×85+30×95)/(100+50+30)=81.1(%)

采用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50+30)/(100/75+50/85+30/9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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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矿山开采回采率填写采场成荒率指标。 核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填写原地浸出率。

(3)采矿贫化率:由于地质条件和采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采下来的矿石混入废石,或者部分有用组分溶解和散失而引起矿石品位降低的现象叫矿石贫化。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的百分数称采矿贫化率。采矿贫化率填报当年度全矿山各开采块段的实际总贫化率。辖有两个以上矿井(坑口)或露天采场及二者兼有的矿山,应填写矿井或露天矿的加权平均总贫化率。

第5栏 选矿技术指标

(1)选矿场数:是指采矿权人为在本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所建立的选矿场个数。 (2)选矿方法及代码:是指利用矿产中不同矿物在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差异,将目的矿物与其它成分分离的方法。如果选矿作业流程中采用了多种选矿方法,则以精选作业流程采用的选矿方法作为填报依据。如果精选作业中,由于精矿产品的不同,仍采用了不同的选矿方法,则按精矿产值最大者优选的原则,选择精矿产品产值最大的精选作业采用的选矿方法,进行填报。具有二种及以上不同选矿作业流程的,以精矿产值最大者优选的原则,选择两种主要选矿流程中精选作业采用的选矿方法依次填写。选矿方法及代码参见附录六《选矿方法及代码》。

(3)选矿指标

原矿入选品位:是指当年入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石中有用矿物组分的平均百分比含量。 原矿年入选量:是指当年度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山采出的矿石量。

尾矿品位:选矿过程中选出精矿和中矿(选矿过程的中间产品)后,剩余有价矿物或有用组分含量低的产品叫尾矿,其中的有价矿物或有用成分的单位含量叫尾矿品位。表中尾矿品位指当年度本栏矿产经选别作业后主矿尾矿产品的平均品位。

凡《附录一》未列出品位单位的矿产及其它不适合填报此项指标的矿产与没有选矿生产流程的矿山可以免填此项。

选(洗)矿回收率:是指本栏矿产的选矿产品(一般为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给矿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填报矿山实际完成的选矿回收率指标。

有洗选工艺的煤矿应填写洗精煤回收率。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应填报板材成材率。

第6栏 矿山用地及环境 (1)矿山用地:

A使用土地面积:指采矿权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各类性质土地的面积。 开采区用地:指矿山开采境界内的土地面积。

废(矸)石压占:指矿山排放的废(矸)石所压占的土地面积。 尾矿库面积:指矿山贮存或堆放尾矿占用的土地面积。

B应恢复治理面积:指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受矿山开采活动影响的土地中,采取措施可以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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