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适应电子招投标系统应用的硬件设施和环境,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服务保障。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有同类工程建设招标经验,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除应当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外,还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活动组织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必须是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实名制,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项目班子实行系统锁定管理。
第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审验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组织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提交投标文件并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