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旧房改建手续办理流程 1、建房户提出申请。
2、村镇中心会同村委会现场勘察。 3、如符合规划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村镇中心申报。 4、填写建房申请公示表,公示期10天,公示期无异议再填申报表。 5、报镇政府审核,上级机关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贫[2011]8号)、《广东省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粤贫办〔2009〕10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河府〔2011〕95号)等文件要求,并参照《河源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河委办〔2004〕2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我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以下简称“农房改造”),按时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房改造作为实施我县“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东源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县扶贫开发 “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新房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到2015年,用5年时间完成省下达我县农村11766户的农房改造建设任务。其中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78个省认定贫困村的农房改造任务。同时,每年选择2-3个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结合扶贫“双到”工作,集中多方力量,实施村庄规划、农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农业产业等一体化推进,打造一批既是“幸福安居工程示范村”,又是“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示范村”(其中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我县完成9个“幸福安居工程示范村”)。 二、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我县农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对象为:由各乡镇、村委会于2009年底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中“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必须同时具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的要求上报,并经县扶贫办造册的农房改造户为基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省的专项扶持资金:(1)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于2010年前购买住房居住;(2)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3)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4)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
庭;(5)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6)在2009年12月底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施对象,在2010年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在帮扶单位帮助下已改建好住房,已领取帮扶单位农房改造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7)在2009年12月底前已领取农房改造补助资金5000元以上的农户;(8)已列入并享受移民政策待遇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9)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在2009年12月底前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现临时以家庭兄弟多、需分家居住为由,以“多户”申请扶持的,只能扶持一户。
除“幸福安居工程示范村”外,各村委会享受省专项补助户数不得突破2009年底上报至县扶贫办名册数的基数。享受农房补助指标不跨村。因实行电脑数据管理,村内户主姓名如需更换的须经村委会及镇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县扶贫办同意给予办理后方可调整。
(二)补助标准。对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低收入贫困农户,按政策给予每户的补助额度不得低于省下达各地户均1万元的标准。对在户口所在地村内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无房户,在省安排每户补助额度的基础上,再加上县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给予扶持。对五保户、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等特困群众,统筹各级财政、帮扶单位和社会募捐资金给予全额扶持其改造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