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1年1月04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学制四年。
第四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处书面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院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医院诊断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三)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并在课程结束的最后一学期取得该课程总评成绩;
(三)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应办理缓考手续,参加下学期开学补考考试。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各类考核。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所在系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凡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开学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公共基础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的学生,本人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参加体育保健课,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考试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在成绩单上,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
第五章 学业提醒与学籍处理标准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应对本学期获得学分低于应得学分70%的学生,以书面形式给予学业提醒,并将学业提醒副本寄学生家长签字后寄回回执。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3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90学分的; (四)未达到本条款项规定留级条件的未完成所有教学任务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主动申请留级的。 (五)其它应作留级处理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4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四)学生留级后按第十四条获得学分仍不大于留级标准的。 (五)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留级学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缴费标准按留级后的专业标准执行;
(二)在原班级已及格的课程,其相应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三)若现班级已开设的课程尚不及格,应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并申请参加考试,学习方式应以跟班听课的方式为主,当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采用自学方式进行。 (四)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及手续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系内或学科大类转专业的,由各系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转入系对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