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对其定期检查的频率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条 经营行应建立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监测台帐,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变化情况; (二)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 (三)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水、电费缴纳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应暂停或终止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发放,并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抵、质押物,追加担保或停止违约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欠本息。经营行应在与小企业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体现本条内容。《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的,无须再次提出;《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在《借款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补充。
(一)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影响我行债权;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三)客户出现拖欠我行资金、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未按我行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我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四)客户未经我行同意,实施或计划实施兼并、分立、承包、租赁、破产等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
(五)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法律纠纷;
(六)客户在其他债权人的合同上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以外的其
他信贷业务时,在业务流程上可比照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执行,在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前提下,不单独进行评级和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信贷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经总行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总行就该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对部分行已有批复的按批复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COPY RIGHT 版权所有:中国农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