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一些商场市场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历史“欠账”严重,消防安全管理不严,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07年以来,全省商场市场共发生火灾882起,死5人,伤4人,直接财产损失1163万元。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少数地区发生了重特大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促进商场市场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状况,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根据总队《通知》精神,我支队于11月10日至2010年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
《商场市场现场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
商场市场现场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
一、建筑布局
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2500 m2; c)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e)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 1.0m以上。 2、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 m2小于500 m2
或地下面积大于50 m2小于200 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需要经常出入的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
3、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本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 m2,地下不超过200 m2。
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二、安全疏散
1、营业厅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2、商场市场内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 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 1.5m;
c)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4、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5、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疏散走道转变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b)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 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65m×0.25m;
c)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6、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栅栏。
7、商场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消防设施
1、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2、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4、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5、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7、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9、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商场市场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10、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
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四、其他
1、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2、商场市场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 2h 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3、商场市场内的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以上的间距;
4、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五、法律责任
主要是《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五十八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等程序性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