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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运营部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5.2 每月发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5.3 每年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三个月者不发。
5.4 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第七节 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程序
6.1 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供应分公司负责,公司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 6.2 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分公司按公司比价采购及招标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6.3 供应分公司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的服务工作,按购入成本价(不含税)由各分公司每月二十日前按内部购销合同及提制单项目与供应分公司签定下月需领买项目。
6.4 按照公司“管理重心下移”及“分灶吃饭”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领、买单位,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买及发放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6.5 供应分公司按月度内部购销合同、提制单项目,在每月1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各单位开具防护用品领用单办理领买发放工作。
6.6 各分公司财会人员、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财务部有权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确保员工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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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
1.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各种事故情况,以便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须严格事故管理。
2.厂长、处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对发生的各种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3.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时,受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综合部长,并迅速报告厂部领导。
4.职工受伤丧失劳动力满一个工作日和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事故,本车间主任,安全员应及时召集班组职工开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综合部。
5.发生三人以上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长立即报告厂长,工会和综合部,厂长应立即报告公司关部门。
6.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综合部会同厂工会和有关车间(处室)组成调查小组尽快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拟定整改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市劳动局、总工会。
7.如一方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由综合部提出结论性意见。
8、除伤亡事故外,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按事故处理的具体要求办,由有关处室、车间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分送综合部备案。 9.对于各类未遂事故,各车间、处室也必须向厂部综合部报告。 10.对任何事故都要坚持做到“四不放过”,“三个对待”。
11.节假日发生重大事故由厂值班室人员迅速处理。以防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在厂的汽车驾驶值班员应主动护送受伤职工到医院抢救,不得拒绝。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12.在处理事故时,奋勇抢救阶级兄弟生命和保卫企业财产安全或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3.对于违章违纪、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分别情况追究责任。
14.事故发生后,对见死不救,见险不排除,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予追究责任,分别处理。
15.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办。
第二节 重大事故紧急处置方法
如企业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中毒和工伤事故,厂领导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事故。
1.厂里发生重大事故,由厂长统一指挥抢救,副厂长和党委正、副书记协助厂长指挥。厂长不在,分别由分管安全副厂长,分管技术付厂长,分管消防副厂长,分管设备副厂长、其他副厂长,分别任指挥和副指挥,如厂级领导均不在厂,由生产处长、综合部长、基动处长、保卫科长共同组织指挥。火灾爆炸事故以保卫科为主,生产操作事故以生产处为主,设备事故以基动处为主,伤亡事故以综合部为主。晚间和节假日发生事故,由值班人员指挥,并立即通知各级领导。
2.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拿出抢救方案,组织本车间、部门的职工、干部在厂部领导指挥下抢救。其他车间的职工、干部坚守各自的岗位。
3.市消防支队来厂参加扑救工作时,厂部领导和有关处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好,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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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工作。
4.凡掌管汽车部门的领导应立即准备好车辆,驾驶人员车上待命,如事故有危及车辆安全时,应及时转移。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作好抢救的准备工作。救护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应熟练地掌握我厂化工中毒和其它伤害的抢救处理,准备好危急抢救药物和医疗器械,正确、合理地抢救受害者。
6.对于抢救勇敢、有功者应给予立功和奖励,对见死不救或见险不报不救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关于各类事故处理的具体分工
1.伤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其他
2.交通事故,由厂车辆管理小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综合部协助和备案。 3.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综合部协助并备案。 4.火警爆炸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综合部协助并备案。 5.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处协助,综合部备案。
6.建筑、施工、设备事故由基动处负责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综合部协助和备案。 7.医疗事故、由工会、后勤处、保卫科共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综合部处备案。 8.综合部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规定的,应制止施工和投产,基建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的工程,有权拒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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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危险品仓库管理
1.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管理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2.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3.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4.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5.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6.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 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1) 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 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三) 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 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 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 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8.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9.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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