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林劲松老师课件)

2026/4/26 16:52:48

以免除作证的义务。证据规则上,采用“毒树之果”理论,排除采纳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对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陈卫东的建议稿还规定“强制上诉”制度。

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困难,详细设计规定了辩护权的保障,律师可以在侦查开始时就介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阅卷或证据交换等权利,并且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律师为诉讼发表的书面或口头的言论,一般不受追究。

从诉讼效率考虑,借鉴一些国家实行的“辩诉交易”制度,设计了“辩诉协商”程序。检察官根据侦查所获证据,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可以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在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刑罚。

此外,强化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取消了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对再审也进行了限制,以避免不断发回重审的“司法马拉松”和终审不终的情况。 总体上讲,两个建议稿都将目前众多的司法解释吸纳进去,特别完善了证据制度和很多程序细节,而且在很多基本制度上有了改变,比如没有规定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把公诉机关放在与辩护方相对平等的地位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抗诉改为上诉或者特别申诉,等等。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理念

1.追求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

过分重视控制犯罪,往往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地定罪,从而使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会造成无辜者被定罪,真正的罪犯得不到追究,社会秩序难以实现的后果。反之,如果片面强调人权保护,许多犯罪人因程序瑕疵而被释放,不仅被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而且还会带来私力报复等现象。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追求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两者兼顾,不能偏废。在我国,以往较多关注控制犯罪,人权保障强调得不够,因此,在立法中强调充分保障人权,更有现实意义。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关于如何处理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我们主张两者并重。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带来的问题已有诸多学者的详尽论证。那么,为什么不能单纯强调程序优先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不能做到实体正确,冤枉了无罪的人,公正程序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第二,绝对强调程序公正,也与追求人权保障的利益相冲突。譬如,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判确定的刑罚畸重,如果按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只要原程序公正就不应纠正,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当然,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所以,有必要强调程序的价值。为此,在程序设计上,应强化程序制约机制,构建我国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尤其是程序性制裁机制。当然,进一步强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发现

5

实体真相的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 3.追求公正,兼顾效率

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的。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当然,在总体上得以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效率。这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同时更是因为如果公正实现得过于迟缓,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也是使公正价值最大化的保障。追求公正,兼顾效率这一理念,不仅仅是在具体案件上要追求,更重要的是在刑事程序的总体设计上要得到体现。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设计应做到尽可能完备与缜密;应扩大简化程序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增设缓诉制度,并使其更具操作性;在改造审前程序的前提下增设针对不同案件的程序分流机制,如设立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设立针对现行犯罪的程序,等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

在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也要充分关注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因为被害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得不到很好解决,刑事诉讼的目的同样难以实现。为此,应当使两者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建立充分的救济途径;明确与权利行使相对应的具体的义务要求;注重经济手段的运用;构建特定权利行使时的律师附署制度;等等。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尤其要关注赔偿或其他补偿方式的运用,并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修复两者的关系。除特别严重的犯罪外,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处分权,应注重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以充分化解双方的矛盾,使之最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5.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有益经验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我国的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立足国情,并不是迁就以往不合理的规定或迁就实践中落后、非文明、非人道的做法。立足国情,是指考虑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宪法体制。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譬如,刑事诉讼法必须充分考虑宪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关于保障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关于司法体制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职权及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逮捕的规定,等等。

在立足国情的同时,要充分注重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尤其是外国刑事诉讼在保障辩护权,抑制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实现程序分流,保证程序自治,关注程序价值实现等方面的有益做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应当立足我国实际积极贯彻。

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一)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各国在刑事诉讼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在诉讼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普遍

6

适用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表现。其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立法方面,即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程序;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即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及给个人定罪判刑。

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与罪行法定原则相伴而生、形影不离。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与此相适应,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追究犯罪、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程序必须事先以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指控、逮捕、审判和处刑。这一原则最先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加以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加以确认,随后传播到整个欧洲大陆。日本1899年宪法第231条也仿效普鲁士宪法第8条规定:“日本臣民,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和处罚”。目前法国宪法序言、德国基本法第104条、意大利宪法第13条至第14条、日本宪法第31条、比利时宪法第7条,都对此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不厌其详地以法典化的方式对刑事程序的基本方面进行具体、周密的规定,都是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

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表现为“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的现代形态最先规定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第4条,后被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加拿大1982年《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以及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认。

虽然英美学者对于正当程序的解释不尽相同,但根据权威的解释,其基本含义在于:“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因此,“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在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经过公正合理的审判程序,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政府有责任保证个人得到公正审判,并且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一种宪法权利直接体现出来。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与普通法上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相结合,构成英美法系刑事程序法特有的人权保障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程序法定原则不仅为法治国家所广泛确认。而且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条基本准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7

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强调依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符。

确立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来看,坚持并强调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尤为重要。我国传统法制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程序法治”的观念历来相当薄弱,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存在一些不按法定程序操作而形成的陈规陋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全面并切实贯彻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加以解决。 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权一般是指审判权,但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检察权也被纳入司法权的范围。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其刑事审判权。在一定的法制条件下,也包括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诉讼原则,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而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是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奉行司法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它创造了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具体表现在: 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的客观中立,他必须不偏不倚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司法独立,才能使之有效地维护其客观中立的立场。反之则不能。 2.司法独立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刑事诉讼是一种有众多社会因素介入的机制,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决定可能受到某些出于不同目的的干预,尤其是具有国家权力、经济实力或者舆论力量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某些具有政治敏感性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腐败案件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就可能受到某些干扰。确认并保证贯彻刑事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有助于抵制不正当干预。

3.司法独立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条件。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意味着司法责任的独立承担。因此,司法独立制度有助于防止责任界限模糊,从而有利于加强司法官的责任感,提高刑事司法的质量。

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的干涉;还包括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控(包括侦查)的权力。司法实践尤其是对腐败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检控的实践表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


刑事诉讼法(林劲松老师课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刑事诉讼法(林劲松老师课件)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