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什诉戈尔案

2026/1/26 0:53:49

义。

如果我们接受丘吉尔的看法,承认民主只是与独裁之间选择中的一种”两害之间取其轻” 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同样也应该接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尤格的见解,”就所涉及的社 会方方面面而言,与人寿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法治只是从恶劣环境中寻求最佳结果”,实在没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司法独立应该理解为一种制度上的独立,即不依赖与任何其 他政府部门或党派而存在,理解为对法治的忠诚而非党派政治的顺从,法官并不完全是”众人 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 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 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书生的法律王国中。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很难十分肯定,这从 判决书中五花八门的意见中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分,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

裁定佛州高院做法违宪的是7名大法官,其中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他 们认为,佛州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 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 护。由于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一样 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里的问题不是人工计票是否可以拖延,而是人工计票的不同标 准是否损害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意见本身并没有下令停止人工计票。只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高院重申,并作出与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相符合的决定。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为它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它认为合法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 下有两个小时,这实际上断绝了佛州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 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intellectual dishonesty)之嫌,但却是最高法院的唯一选择,因 为它可以辩称,它只是对法律程序,而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此外,确认12月12日为截止期的并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而是佛州议会根据联邦有关法律制订的 选举法确定的。

布雷耶和苏特两位自由派大法官虽然在人工计票案具有宪法性的问题上与多数派站在一 起,但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截至时间,而应该允许佛州建立统一的计票标准,并在12月18日选举团投票前完成人工计票即可。他们的这一异议得到了史蒂文斯 和金斯伯格两位大法官的部分同意。

真正一致的异议是由史蒂文斯提出,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加入。针对多数派法官的说法—佛州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他认为佛州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 法。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宪政实践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 定是最终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在结论中,他甚至上纲上线道:”法治的真正支 柱,在于对于执法者的信心。时间会有一天愈合今天的判决给这一信心所造成的伤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我们或许永远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才是今年总统选举的赢家,但确定输家却显而易见,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无私的守护神的信心。”

金斯伯格和史蒂文斯的异议主要强调,不应该质疑佛州高院对州法的解释,它并没有改写法律。所有的异议中,以布雷耶的异议最为突出,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不可司法性。由此看来,除了布雷耶外,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 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

尽管最高法院最终进行了干预,但实际上,相当勉强。法院意见的最后,多数派不得不

这样表白到:”没有人比本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the vital limits),在尊重宪法 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 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很难说,保守派大法官因为党派利益改变了他们司法克制观念,因为正是通常被认定为 保守派的三个大法官强调,应由州议会,而不是州最高法院,处理整个选举事宜。他们还指 责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大法官 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州法律,只有那 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 州的立法。本来。这虽然只涉及到佛罗里达州内部的分权问题,但本案涉及的却是总统选举 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他们才不厌其烦地从法理上说明, 在选票汇总上报的截至日期和所谓合法选票(Legal voter)问题上,佛州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州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的第2条,其次,它还从技术上说明,要在12日之前,完成重新计票,是根本不可能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通过对总统选举问题的宪法史考察,他 强调,布什诉戈尔案涉及的是一个不可司法的政治问题,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和〖制订1887《总统选举人条例》的〗1886年国会作出的决定,都是尽可能地减少最高法院在解决总统选 举难题上的作用,这既明确又明智。对国会来说,解决选举纠纷难题可能是非常棘手和困难, 但是,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它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 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

在结论中,布雷耶的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令人烦恼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没能充分注意到有必要制衡我们自身权力的行使,我们自我约束意识”。他还援引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他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 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 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最高法院已有几位大法官表示近期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 任总统都会任命自己信任的人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们,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 都希望有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的态度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 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利益回避的角度来 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

但为什么这些看法曲高和寡,无人喝彩呢?这就是现实政治在起作用。俗话说,国不可 一日无君。”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那样要闹 到何时?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法律的逻辑难免显得苍白无力。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 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 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法律。”因此,你可以说最高法院的裁决损 害了它公正独立的形象,你也可以说它解决了一场可能因总统难产而导致的宪政危机。对此, 要看评论者的偏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场司法大战着实让人看 到了美国民主的成就与局限,美国法治的成功与遗憾。

此外,大法官不同意见的畅所欲言,激烈交锋,的确让人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 一位中国学者虽然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略有微辞,但仍然赞扬到:“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

情检验。”

戈尔承认败选的演说所表现君子风度,及其所体现出的对法治的尊重,再一次让人们领 略了法治的精彩和无奈。“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句话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出错,可能不被认可, 但却是会被无条件地接受。 对戈尔的讲话,托马斯·弗里德曼有精彩的评论。尽管他也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带有政 治倾向,但他却深信,美利坚民族对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 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

在弗雷德曼看来,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 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 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 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

(选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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