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7月版)

2026/1/19 20:16:30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带有 ▲▲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

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币种; 。

1.2金额(大写): 。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1.4 期限不超过 个月 ,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

2.1 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1)人民币固定利率,利率均按 □本合同生效 □首次放款日 □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 利率下浮

□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

执行,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

(2)人民币浮动利率,具体约定如下

①利率为 □本合同生效时 □首次放贷日 □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

(期限) □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下浮。

放日分别确定)

②合同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一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

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

a.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 □各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 □月 □季 □半年 □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c. 。

③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到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 (外币币种)利率 ; 2.2 日利率=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12。

2.3 利息的计算

2.3.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3.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了利率上浮 。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3) 。

2.5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因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2.6 其他利率约定

第三条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 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

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年 年 年 年

▲▲3.2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放款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⑴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⑵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⑶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⑷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与约定;

⑸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⑹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 ; ⑺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

3.3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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