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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未完全到位情形下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您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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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废止了公司设立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通常情况下,股东将仅需依照公司章程关于出资金额及期限的有关约定缴纳资本即可,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公司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并发生利息费用的,是否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忽略。本文就企业实缴资本低于认缴资本情形下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例引入
甲公司于2014年4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元,三名自然人股东A、B、C分别认缴400万元。根据甲公司公司章程约定,A、B、C三人于2014年4月1日各缴纳资本300万元,并应于2015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于2017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于2018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股东可以提前缴纳上述约定的资本。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的实收资本900万元。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500万元,月息2.5万元;2014年7月1日,A主动缴纳资本100万元;2014年10月1日,甲公司取得丙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200万元,月息1万元。2014年度,甲公司共发生利息费用支出23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将23万元利息费用支出列入财务费用予以税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