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2026/1/27 6:19:15

长顺县鼓扬中学《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一)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四川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通报全校。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

2、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

3、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4、骑车进出大门,或在校内骑车以及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的;或带篮球、足球等进入校园影响教学秩序者,

5、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者(首次);

6、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三、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2、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 3、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将手机、游戏机、MP3等带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打球,不听劝阻者;

4、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

5、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不接受教育者;

6、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7、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8、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9、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2、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3、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6、课间追逐打闹或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踢球、打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偷盗国家和集体财产(情节较轻)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8、多次阅读或传播黄色淫秽书画或光盘,不接受教育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4、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5、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对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县教育局批准后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一个月者(高中学生); 3、多次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屡教不改者;

4、经常破坏教学秩序,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师生家长意见很大,道德品质极坏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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