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重复征税 - 图文

2026/1/27 12:03:51

定义:所谓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是指,一方面,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交纳公司所得税, 另一方面, 如果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和个人股东), 股东需将取得的股息纳入其所得之中, 交纳所得税。

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所有采用所得税制的国家都面临着是否消除、如何消除这一矛盾的难题。

思路: 一、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二、目前各国的实践

三、消除我国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探讨

一、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制的国家:中国、美国、瑞士、卢森堡 大多数国家:所得税一体化模式 所得税一体化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在公司层面,可以采取股息扣除制和分税率制;在个人层面,则有免税制和归集抵免制。

(一)公司层面: 1、股息扣除制

即把分配利润和支付利息作同样的税务处理,允许公司将其从应税所得中予以部分或全部扣除。这种方法操作简单,而且在扣除股息比例为100%的情况下能够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只有所罗门群岛实行。 2、分率制

即对已分配利润课以较低的公司所得税率,对未分配利润课以较高的所得税率。

目前只有德国采用这种制度。

(二)股东层面: 1、股东免税制

即在个人环节将股东获得的股息从综合所得中加以扣除,免予征税。其效果

类似于公司层面的股息扣除制,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程度取决于股息可免予征税的比例。

采用免税制的国家有希腊、哥伦比亚等。 2、归集抵免制(部分计征制)

即在股东环节,从其股息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扣掉公司对该股息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公司所得税额。在完全归集抵免制下,可以完全免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

归集抵免制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模式,大多数OECD国家都采取归集抵免法。

二、目前各国的实践

三、我国目前的做法:古典制 公司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 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个人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四、消除我国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法的探讨

(一)个人资本使用成本扣除制

即在公司环节,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参照市场利率水平,将实际投入的个人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生产经营成本予以计算扣除。 具体操作类似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办法:以个人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累计数)I 为扣除基数,以参照月市场利率确定的比例r 为月扣除比例,以C= Ir 作为个人资本每月使用成本,在每月计算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年终计算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该部分成本予以认可,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刘丽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 江一钦 (二)分率制

1、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 变动较小;

2、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 在政治程序上也比较便利;

3、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4、对公司分配利润低税率征收, 对股东分得的股息正常征收, 有利于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对经济的影响不大。

——华东政法大学 张天俏 (三)股东免税法+归集抵免法

近期选择:股东免税法

1、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 个人财产登记制尚未实行, 银行存款实名制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 如果采用归集抵免法, 即把公司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 以抵免股东的所得税, 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

2、 目前我国多数公司尚处于成长期, 多投资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针被许多公司采用,。从整体上看, 股东实际收到的股利并不多, 其收益大多是从股票转让而来, 所以免征其股息的所得税,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损失, 反而可以节约大量征税成本。

远期选择:归集抵免法

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 实行综合课征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一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 为归集抵免法下降低征税成本创造了条件;

二是届时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已基本成熟, 股东的股息收入已成为颇为可观

的税源, 如再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 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因此, 适时引入归集抵免法将是远期可行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 马蔡琛

河北经贸大学 赵娜 东北财经大学 萧颖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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