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
(2)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 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审查、检查和整改安全防护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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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
29
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钻孔和勘探性开挖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 条规定处理。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明细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明细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或委托承包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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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 到货地点与明细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明细表的送达地点或委托承包人运输。
(4) 供应数量少于明细表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或委托承包人购买。多于明细表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承包人发生的保管费用。
(5) 到货时间早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6)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购买材料时,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运输材料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4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 款和第42.3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2.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7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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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应按实调整。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43.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监理工程师应在见证取样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43.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指定采购材料设备进入现场检验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材料设备的使用。
44 检查和返工
44.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4.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5.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不达 标准的处理和责任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限制。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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