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必须建立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及运行台帐。管理制度应包括:仪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人员培训、岗位责任制度;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度。台帐记录内容应包括:在线监测设备巡查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等维护保养、监测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等工作的原始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厂一份归档);设备异常情况发现(包括远程和现场)和报告处理过程原始记录;企业和环保部门、其它运维单位故障发现后移交和处理过程记录等。上述台帐纸质版至少保存5年。
4、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必须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和指导;不得擅自拆除、闲臵或不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数据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于6小时内联系运维单位修复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锅炉烟气采样口应当设臵明显标志,必须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如搭建监测平台和扶梯)。
(三)监测管理
1、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杭州市热电企业炉窑及10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炉窑的监督性监测任务,至少每季度对上述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及一次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监测日煤炭含硫率;对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的锅炉,监测当日必须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向杭州市环保局定期报送上季度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数据汇总结果。
2、各区、县(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承担本区域内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炉窑的监督性监测任务及根据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委托,承担部分热电企业炉窑及10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炉窑的监督性监测任务。至少每季度对4吨/时(含)以上、10吨/
时以下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对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的锅炉,监测当日必须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
3、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的企业应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4、具有35吨/时(含)以上炉窑的企业应建立煤质分析实验室,及时分析、记录本单位煤炭含硫率状况,并将煤质分析报告整理归档,同时按月编制煤炭分析报告汇总统计表。其它企业对每批进厂煤炭都必须附有煤质化验单。
(四)监察管理
1、属地环保部门至少每月对本区域内热电企业炉窑及10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现场监察及监测。现场监察监测时应按附件2、附件3的表格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监察时的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
2、属地环保部门每个工作日应至少网络巡检本区域内炉窑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一次,分析数据和视频情况,对脱机、数据异常和超标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联系运维单位和企业。
3、市环境监察支队每个工作日应至少网络抽检全市炉窑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一次,分析数据和视频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下发至各县(市)、区环保局或运维单位、企业,相关单位必须在工作联系单要求时间内处理和反馈。
4、对不正常使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臵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无故停运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规定处臵脱硫副产物、废水、废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连续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排放浓度12小时以上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杭州市规定的排放要求。
5、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的违法信息统计记录,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定期通报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对具有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在新闻媒体开设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台的通知》(杭环发?2008?137号)的规定予以披露,同时按照《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的要求,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取消其财政公共扶持、奖励资金及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臵报批表
2.杭州市热电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现场监察表 3.杭州市非热电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现场监察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