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目平均为4个,最少的只有2个(如美国)。由于少等级的税率制度同样能起到较好的累进效果而又简化税制,因而我国也应适当削减税率级次,把累进税率的级距定在4-5级左右。
3.1.2.2.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滞胀”现象,纷纷通过税制改革措施以刺激经济增长。尽管各国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存有差异,但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吸引更多的投资,大多数国家均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美国的边际税率由改革前的50%降为现在的39.6%,意大利由 51%降为45%,新加坡33%降为26%,印度由50%降为30%, 俄罗斯则从2001年起实行了13%的单一比例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也应适应国际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和趋势,降级税率,同时也应考虑到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承担着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繁重任务,税率的降低幅度不宜过大,最高边际税率以降低至30%-35%为宜。
3.1.2.3.不同的应税基础在税率设计及税负分配上应有所差别
我国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劳动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对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由于这些所得的获得,凭借的是其拥有的资产,所含辛苦成分较少,课以重税是不过分的,以避免寄生阶层的产生。对经营所得,在税率设计及扣除上,应加大课税力度,并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实行加成征收。对劳动所得,从总体上应坚持从轻课税的原则,以体现对勤劳所得的某种鼓励。
3.1.3.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一刀切”的做法,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起征点,按年计征,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期刊,,,#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 胡润保 张
小真)
经过多年讨论,调高现行的固定费用扣除标准已成共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综合考虑居民总收入与消费支出情况、就业者负担系数、各个收入阶层负财税状况、物价变动幅度、各地区价格比较指数、以及经济社会增长速度、新时期目标要求、国际通用的标准与计算方法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准确厘定。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费用扣除标准不宜“一刀切”,各地应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测算方法并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变动具体确定后,报国家核准。国家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评估体系,对各地上报的标准进行评估。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对于是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个人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比较合理, 因为家庭比较复杂,这样做能更多地考虑到家庭的各项负担,例如有孩子和没有孩子就不一样;有老人需要赡养和没有老人需要赡养的也不一样;有下岗失业人员和没有下岗失业人员的也不一样,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着眼点来看,一般是把公民的平均收入扣除基本家庭费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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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纳税所得。我国对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收入实行按月代扣代缴,这样做既没有考虑到个人全年收入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家庭费用开支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所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整体情况,实行按年征收,在纳税年度内,充分考虑纳税人全年的收入情况,在进行综合计算之后,扣除家庭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费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和赡养老人的费用,综合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也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唐春雯 唐昌明 )
3.1.4.强化税收征管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与建议#
http://lw.china-b.com/jjlw/20090211/20256_1.html )
完善的税收制度,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征管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转。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4.1.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
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治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3.1.4.2.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
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关制度。
3.1.4.3.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
而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治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人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代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3.1.4.4.强化税务稽查。强而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能够得以高效运
行的要害。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高科技的稽查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以实现科学治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对象是高收入者,例如证券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的经理阶层,外资企业的高薪治理人员以及文化市场中的从业人员。对于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对于严重的偷漏税案件要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强化其示范效应,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3.1.4.5.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
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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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结 论
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必须重视自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充分尊重历史发展的自然规律,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自身国情、循序渐进。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的种种限制,个人所得税还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期望不能是当初西方国家那种替代商品税收入地位的结果,而应是在不改变商品税相对地位的情况下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成为财政的一个新税源,并尽可能地发挥其所具有的社会收入调节作用。
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及效率的原则,应立足我国国情,现阶段实行分类综合制,而后逐步过渡为综合制。对于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已经将标准提升为1600元,但作者认为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抚养、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和健康状况,除了扣除必要的费用外,还应扣除生计费用、特别费用。降低税率,减并级次,有利于保护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用低税率带动经济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尽量减少和规避个税挤出效应。强化税收稽查和处罚力度,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优化税收服务。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控制体系,通过开征遗产税、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等,建立多层次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以配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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