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容量注射剂质量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2026/1/19 1:56:14

大容量注射剂质量风险评估基本原则(讨论稿)

根据“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及“注射剂无菌保证工艺研究及评价的原则要求”,结合大容量注射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特点,制定大容量注射剂质量风险评估原则。

一、大容量注射剂无菌保证工艺原则要求

(1)应采取终端灭菌工艺,建议首选过度杀灭法(F0≥12),如产品不能耐受过度杀灭的条件,可考虑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但均应保证产品灭菌后的SAL不大于10-6。采用其它F0值小于8的终端灭菌条件的工艺,原则上不予认可。

(2)如产品不能耐受终端灭菌工艺条件,应尽量优化处方工艺,以改善制剂的耐热性。如确实无法耐受,则应考虑选择其他剂型,而非大容量注射剂。对采用过滤除菌的大容量注射剂,原则上不予认可。

(3)工艺验证:应进行规范的灭菌工艺验证,部分验证工作可结合生产线验证一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试验:

① 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测定,包括灭菌前产品中的污染菌及其耐热性D值的测定;

② 热穿透试验;

③ 微生物挑战试验:所用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及数量应对灭菌工艺构成必要的挑战,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应大于产品中常见污染菌的耐热性。

对无菌保证条件达不到最低要求(F0值小于8或者最终过滤除菌)的大容量注射剂品种,应列为高风险品种,应当责令企业停止该品种生产。

二、处方变更

(一)上市后药品改变原料药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原料药的生产商或质量标准,必须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在实际生产中原料药不按照标示量100%投料生产的,必须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在获得批准之前停止该品种生产。

(二)辅料变更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辅料的相关内容,例如生产商或质量标准,必须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在获得批准之前停止该品种生产。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增加辅料种类的,如增加助溶剂或者金属络合剂等,必须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在获得批准之前停止该品种生产。

其他处方变更要求参见“化学药品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及“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

对于在水溶液中不稳定的药物,或存在配伍问题的药物(例如含有伯氨基的药物可能与葡萄糖存在配伍问题),以及对高温不稳定,在常规输液剂热压灭菌条件下有明显降解的药物,不宜选择输液。

三、对于在【2007】504号文件附件1中列出的高风险品种,企业应停止生产,并对其中的高风险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在排除高风险隐患后,按药品再注册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其他工艺变更要求参见“化学药品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及“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

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工艺变更,企业必须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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