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2026/4/23 11:37:30

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赔偿办法和价格计算标准,按照《铁路法》和《货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赔款额5 000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审核赔偿;赔款额超过5 000元不足5万元的,由分局审核赔偿;赔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 第三十一条 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内。

第三十二条 赔偿处理期限,按《货规》规定办理。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见附件五)。不属于车站赔偿权限的事故案件,自受理赔偿要求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上报,抄知责任站。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单位应填发“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支付赔款。“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款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送以下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作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款时不再发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主管局、分局,到站。车站处理时还应送主管分局、铁路局,分局处理时还应送主管铁路局。

货运事故的赔偿,除个人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一批赔款额(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款额

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500元以上的跨局事故赔款,由车站、分局逐级上报主管局。每份“赔通”附转帐单一份,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但主管局须于“赔通”填写完毕次日起的3个月内填发赔款转账单向责任局进行清算,否则,责任局不予清算。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责任单位不得退回“赔通”。

第三十五条 车站上报分局、铁路局的赔偿案件,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分局、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将调查及赔偿材料退还处理站,一律由处理站以正式文件或盖有公章的函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还该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由被告单位出庭答辩。被告单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涉及被告单位以外的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被告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法院初审判决后,是否需要上诉,被告单位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决定。被告单位需要补充答辩材料时,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补充材料送至被告单位。法院调解或判决铁路责任后,由被告单位先行垫付铁路承担的款额。涉及被告单位以外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根据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确定责任、清算赔款。

第三十七条 在赔偿后又找到货件的,均由责

任单位自行处理,不得要求到站重新处理或改变原定赔偿。

被盗丢失事故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他单位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赔款额1万元以下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2.赔款额超过1万元的,原责任单位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和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分局、铁路局审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的责任分局、铁路局填发“赔

通”,转送上述材料。新的责任局应及时转帐,落实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的责任分局、铁路局不予受理。

第七章 货运事故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三十八条 车站、分局、铁路局对于责任事

故(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及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赔款,均须逐件统计。货运事故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上级裁定的事故,按接到裁定批复的当月统计。列分局其他责任事故,由分局统计上报。分局根据“赔通”,检查督促管内各站(段)及时统计上报。 事故统计以一批作为一件。但由于自然灾害、火灾、行车原因,在同一车站(区间)、同一列车内、同一时间发生的多批事故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总和确定。一件事故由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时,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按造成事故的车站顺序,由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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