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备改造应考虑生产上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安全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予以更新: 1.设备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2.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3.设备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4.主要部件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5.经论证,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6.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7.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8.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9.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五)设备技术改造的基本类型: 1.提高设备效率; 2.改善设备性能; 3.扩大使用范围; 4.改变工艺设备基本用途; 5.节约能源;
6.改善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 7.采用先进技术和装置; 8.将单机改成自动、半自动设备; 9.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六)设备大修质量验收,运输车辆按行业标准验收,没有相关标准的,参照有关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执行。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验收由所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七)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报销时各项材料单、技术资料等要齐全。
第十八条 设备的闲置
(一)闲置设备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二)以下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2.建设项目内的设备;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4.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设备;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及不允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6.报废的设备。
(三)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设备管理,并建立闲置设备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四)进行闲置资产设备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设备的封存
(一)封存是闲置设备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设备在闲置
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二)按照如下规定对设备进行封存管理:
1.闲置半年以上的设备,由所属单位向公司总调度室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2. 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设备,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设备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3.设备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设备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总调度室批准后才能执行;
4.设备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条 设备的调拨
(一)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设备的调拨工作,调拨设备的收入款项应按照财务处相关要求处理。 (二)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设备的拆卸、搬运并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设备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报废
(一)报废的设备是指因效能落后,完好率低或使用经济效益差等原因而技术淘汰或不能使用的设备。
(二)报废设备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文件, 不准私自处理。
(三)凡属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损坏,设备效能已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2.设备役龄长,大修理虽能恢复性能,但经济上不如更新的设备; 3.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害,且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4.继续使用将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的设备; 5.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且不能修复利用的旧设备; 6.国家明令按期淘汰的设备。
(四)对达到报废条件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设备,所属单位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设备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五)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生产使用,不准拆套、拆换零部件。
(六)已报废设备不纳入设备完好率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 设备事故管理
(一)凡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或零件非正常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称为设备事故。
(二)紧急情况下先进行设备维抢修,然后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按直接经济损失设备事故分为:
1.小型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