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2026/1/27 0:20:27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双评”工作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支部要重视“双评”工作,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支部书记亲自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偏宽或偏严。

2、“双评”活动一年一次,可在半年或年终进行,时间要相对集中,方法要简便易行;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总结自检阶段、评议整改阶段、表彰处理阶段。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评议内容,重点解决有倾向性的问题。

3、“双评”活动要和“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等各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真正收到实效。

4、充分发扬民主,依靠广大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和自我净化。广开言路,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和措施,要向广大党员通报。

5、要坚持实事求是,每个党员要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参加评议,无论是自我总结还是相互评议,无论是对党员个人还是对党组织,都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一分为二。

6、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双评”工作要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要从实际出发开展评议,抓住主要矛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真正提高觉悟,增强党性,切实解决问题,防止作表面文章及走过场。

7、要把学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评议的全过程。“双评”活动是对广大党员进行一次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良好契机。支部要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8、“双评”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有活动记录。

党务公开制度

一、根据上级党委有关精神要求,为规范我校的党务工作,实行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二、党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以党内民主推进全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不断增强学校党总支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2、集思广益,广开言路;

3、重大决策,程序公开、内容公开; 四、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最大限度的公开。

1、党总支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 8、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五、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总支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六、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公开的时间,根据内容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公开的形式以设立党务公开公示栏为主。具体工作中,从实际效果出发,区别不同内容,选择党内会议、文件、新闻媒体、谈话活动、回复函询等形式进行公开。 七、监督与考核

将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搞好公开公示,并聘请监督员,及时了解党员群众的反映,为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提供基础保障。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作如下十条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执行上不准打折扣。

二、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的工作要守职尽责,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公出办事要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收受各种回扣和好处费;不准在招生、提干、晋级、入党、职称评定、调动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四、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教职工馈赠的钱物;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本校教工吃请。

五、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建造、分配、购买貅标准住宅不准用公款装修。

六、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借机敛财。

七、党员领导干部必需按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办婚事不准动用公车,办丧事不准超过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不准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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